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65号
申 请 人 :杨XX
被 申 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
第 三 人 :李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第三人李平伟的违法行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主观上具备侮辱他人的故意;第二,申请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第三,申请人侮辱他人的行为应受惩罚,裁量适当;第四,程序合法。我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调解双方矛盾,因调解未果,经依法审批对申请人、第三人做出了正确的处罚决定;第五,我所办案民警依法客观公正办案,没有违法乱纪现象。
第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8日晚上21时许,在兰考县兰阳街道XX路XXXXXX门口,申请人与丈夫许XX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去执行欠款人董XX时,申请人与第三人曹XX发生纠纷,互相辱骂,第三人曹XX扇了杨XX一巴掌,第三人董XX、李XX对杨XX进行辱骂,后被人劝阻。21时44分,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兰考县兰阳街道XX路XX局对面因为要账被人打了,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21时49分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申请人在地上坐着,现场有法院工作人员、第三人曹XX、董XX、李XX,询问在场人员情况后,派出所民警将第三人曹XX带至派出所询问,申请人因身体不舒服被120送往兰考县中心人民医院,后经法医鉴定,申请人的身体检验结果为未见明显损伤。2022年11月4日,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对李XX以侮辱他人作出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2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申请人主张遭到第三人董XX、曹XX、李XX等五人的殴打辱骂,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及杨XX提交的视频资料及照片等证据进行分析,只有第三人董XX、曹XX、李XX与申请人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法医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是常态,在纠纷不能马上解决时,冲突方应保持冷静,宜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谈判协商,或诉讼仲裁,不宜采取违法方式。结合本案,在发生冲突时,纠纷方应保持克制,不能激化矛盾,宜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人因民事纠纷实施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应承担相应后果。申请人主张遭到第三人董XX、曹XX、李XX等五人的殴打辱骂,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及杨XX提交的视频资料及照片等证据进行分析,只有第三人董XX、曹XX、李XX与申请人发生纠纷,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适时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城)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