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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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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65

 

    XX

人: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

    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12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第三人李平伟的违法行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2022090821时许,申请人配合兰考县人民法院前往在兰考县兰阳街道XXXXXXXX公司强制执行第三人XX所欠借款,遭到第三人XX、曹XX、李XX等五人的殴打辱骂,致使杨XX颅脑损失、左侧面部组织损伤、鼻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38天,而司法鉴定为“无明显损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明显不清。其次,事情发生后,兰阳派出所应依法办案,不偏不倚,不袒护,不徇私,出警后立即进行侦办,但是却在申请人多次要求下,直到案发后第六天才去医院向申请人询问相关情况直到受害人住院一周后才让其去兰考县公安局做司法鉴定,且二次鉴定时,申请人向办案民警提供证人可以作证受伤的严重性,但其明显推托敷衍,直到至今也没有二次鉴定结果;本应立即调取附近的监控却没有调取,即使申请人多次要求也无动于衷;本应收集当时在场的法院执行法官证言却没有收集;调取执行法官记录仪的完整视频记录后进行了删减,致使该视频不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程序明显违法,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被申请人认为:兰公()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主观上具备侮辱他人的故意;第二,申请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第三,申请人侮辱他人的行为应受惩罚,裁量适当;第四,程序合法。我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适时受案,及时调查取证,调解双方矛盾,因调解未果,经依法审批对申请人、第三人做出了正确的处罚决定;第五,我所办案民警依法客观公正办案,没有违法乱纪现象。

第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98晚上21时许,在兰考县兰阳街道XXXXXXXX门口,申请人与丈夫许XX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去执行欠款人董XX时,申请人与第三人曹XX发生纠纷,互相辱骂,第三人曹XX扇了杨XX一巴掌,第三人董XX、李XX对杨XX进行辱骂,后被人劝阻。2144分,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兰考县兰阳街道XXXX局对面因为要账被人打了,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2149分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申请人在地上坐着,现场有法院工作人员、第三人曹XX、董XX、李XX,询问在场人员情况后,派出所民警将第三人曹XX带至派出所询问,申请人因身体不舒服被120送往兰考县中心人民医院,后经法医鉴定,申请人的身体检验结果为未见明显损伤。2022114日,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对李XX以侮辱他人作出兰公()行罚决字〔20222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申请人主张遭到第三人XX、曹XX、李XX等五人的殴打辱骂,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及杨XX提交的视频资料及照片等证据进行分析,只有第三人XX、曹XX、李XX与申请人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法医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是常态,在纠纷不能马上解决时,冲突方应保持冷静,宜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谈判协商,或诉讼仲裁,不宜采取违法方式。结合本案,在发生冲突时,纠纷方应保持克制,不能激化矛盾,宜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人因民事纠纷实施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应承担相应后果。申请人主张遭到第三人XX、曹XX、李XX等五人的殴打辱骂,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及杨XX提交的视频资料及照片等证据进行分析,只有第三人XX、曹XX、李XX与申请人发生纠纷,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时调查取证,依法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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