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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复决〔202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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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457 

 

   人:某某

请人:兰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某请求恢复优抚待遇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45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参试身份是经过认定的,被申请人不应该无根据、无依据越权违法取消申请人的参试生活补助,申请人不符合军人优抚优先条例规定的取消优待资格情形,被申请人取消其参试生活补助侵犯剥夺国家给予的参试生活补助财产权益。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购买社保,六十岁后领的是社会养老保险金,不是企事业退休金,被申请人错误认定其事业编领退休金,参试人员购买社保并不能代替参试生活补助的领取,两者是独立的概念和制度。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恢复其参试生活补助。

被申请人称:根据工作需要,被申请人对优抚对象进行核查中发现,申请人于19732月退伍后在中原石油勘探局工作,2001731日与中原油田勘探局签订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原石油勘探局支付给陈某某经济补偿补助金122100元,20109月正式退休,协议退休至正式退休期间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原油田代办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现每月领取退休金44XX元。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07118号)文件精神,申请人目前每月领取退休金,有固定收入,申请人不在享受参核待遇的范围,202312月核查后,对申请人取消了参核待遇。申请人于202441日向被申请人以邮政快递邮寄方式提出恢复优抚待遇申请后,被申请人于510日作出《关于陈某某请求恢复优抚待遇的回复》,告知其不在享受参核待遇的范围,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政策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732月退伍后在中原石油勘探局工作,2001731日与中原油田勘探局签订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原石油勘探局支付给陈某某经济补偿补助金122100元,20109月正式退休,协议退休至正式退休期间,申请人自愿按年度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原油田代办处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人于202441日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恢复优抚待遇申请,被申请人于510日作出《回复》,告知其不在享受参核待遇的范围,并送达申请人

另,根据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查得,2001年至2010年期间,申请人持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截至目前,申请人持续领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20238月至20246月领取标准为每月46XX元。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回复》、中原油田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认表、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查询记录及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在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至正式退休之间,仍按年度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原油田代办处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人与中原油田勘探局未办理社会保险转移,亦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人退休后领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申请人不属于民政部和河南省民政厅规定的领取优抚生活补助的人员。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作出《回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某请求恢复优抚待遇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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