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兰政复决〔2022〕5号
申 请 人:赵某甲
被 申请 人:兰考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张某甲之子,2021年11月8日,家里人打电话说我妈张某甲被人打了,给我发了我妈在医院昏迷的视频,我情绪比较激动,因为我当时在北京打工,回不来,就在村微信群里问谁打的我妈,没人承认,我就在群里说脏话了,但我一直没有指名道姓的骂人。村干部告诉我不能在群里骂人,我之后就没有在群里说过脏话。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主观上具备侮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侮辱张某乙的行为。申请人在人数众多的“茨蓬—某某村民群”的微信群内公然辱骂对其母亲实施殴打的违法行为人,尽管申请人在该微信群内没有指名道姓辱骂张某乙,但申请人明显知晓殴打其母亲的违法行为人系其本村人,必定在该微信群内,即使张某乙不在该群内,公然辱骂特定的个人,也构成侮辱。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张某甲和其丈夫赵某乙在自家蒜地干农活,张某乙与张某甲因农耕地地边发生矛盾,引发相互辱骂,致使发生冲突,张某甲倒地后继续辱骂,张某乙上前撕张某甲的嘴,后申请人在“茨蓬—某某村民群”的微信群内辱骂。2021年12月17日,申请人在“茨蓬—七组村民群”的微信群内主动道歉。被申请人于 2022年1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受案登记表、视频资料、询问笔录、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公(闫)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