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把宗旨意识转化成为民行动,在疫情面前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二)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兰考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下,及时研究部署,加强统筹协调,优化联动抗疫方案,有效提升联合抗疫作战能力,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工作。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基础上,针对冬春季疫情防控特点,进一步宣传普及新冠肺炎防治知识,持续强化公众自我防护意识,提高防病能力。
(四)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进一步分类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分级响应,实施网格化管理,按照精准施策的要求,做好境外及高、中、低风险差异化防控策略落实工作。
(五)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序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疫情控制、病例救治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实现疫情防控闭环管理,有效防止疫情输入、扩散和输出。
二、防控工作要求
要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省、市防控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加强监测预警和疫情风险评估,落实“四早”措施,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
(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疫情发生后,以疫情防控指挥部为依托,加强统筹领导指挥调度,科学划定风险等级区域,对发生疫情的区域实行精准封控管理,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聚集、停工停业停学等措施。组织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工作,迅速查清传播链条,防止疫情扩散。
(二)迅速锁定传染源。立即启动采样和检测实施方案,提升采样和检测能力,逐步科学精准扩大核酸检测范围,全面排查感染人员,争取最短时间将传染源追踪管理到位,防止疫情扩散。对隔离人员和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根据需要可进行多次检测,最大程度避免遗漏。
(三)严格密切接触者管理。按照确诊病例数量合理确定隔离人员规模,对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等坚决做到集中隔离、应隔尽隔,严格实施单人单间隔离。严格隔离防疫管理,全面落实集中隔离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做好隔离点服务保障,及时向隔离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和中医药等服务。
(四)落实“四集中”要求。出现10人以上确诊患者,要迅速腾空一所定点医院,集中收治患者,组织高水平医院组建医疗团队整建制接管病区。对重症危重症患者实行“一人一策”和科学救治,提高治疗效果,加强发热门诊管理,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
(五)及时公开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准确做好疫情防控动态等重要信息发布,确保疫情信息报告和发布严肃、权威、统一。根据疫情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生聚集性疫情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每日定时定点例行新闻发布会机制.同时,组织专家通过多种方式解疑释惑、普及防护知识,及时回应涉疫热点问题,做好社会舆情引导。
三、各司其职,加强联防联控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压实疫情防控应对重点,切实做好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疫情防控工作。
(一)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及时发布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和公告,把握好疫情舆论导向和报道,做好政策解读,加强疫情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提倡健康生活方式,稳妥谨慎处理舆情管控。
(二)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查处打击利用疫情进行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县疾控中心开展追踪管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负责入境来兰返兰人员信息排查与推送;督导检查监所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组织落实看守所等监所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疫情防控救治财政保障,包括局部(个例)疫情防控救治、防护救治物资储备、重点机构和重点人群核酸检测资金保障并加快资金拨付。
(四)县卫生健康委:承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应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和排查;组织全县卫健系统做好疫情防控和中西医结合诊疗救治;督导检查医疗机构落实院感防控措施,以及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新入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发热门诊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普及健康科普知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与演练、风险评估、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防护救治物资储备、全县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制。
(五)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接收并补充完善相关“互联网+监管”平台的密切接触者疫情信息,并负责信息推送;协助公安、卫健部门做好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兰来兰人员、密切接触者信息的排查、收集、整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落实“健康码”的普及;做好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结果、重点人员信息在“健康码”的共享管理。
(六)县教育体育局:督导检查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校在园师生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情况,严防新冠肺炎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传播;协助做好全县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重点人员追踪管理;负责本行业各项专业考试工作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的质量监督;依法做好批发市场、农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措施的督导检查;做好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的追踪和处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对疫情发生期间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加强监管;负责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可及;牵头做好冷冻冷藏肉品风险排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对农村红白喜事餐饮场所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八)县科工信局:负责全县企业复工生产情况,排查企业外籍和重点地区职工在兰人数,督导企业消毒及卫生健康知识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防控措施落实的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掌握防控物资供应情况,组织、协调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和供应,建立卫生应急药品药械物资调用联防联控机制,担负应急物资调度保障职责。
(九)县金融局:督导检查金融服务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情况。
(十)县司法信访局:发挥热线“12345”的作用,解答群众疑虑,消除群众的负面情绪;做好信访稳定工作;落实卫生健康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加强对律师、公证行业的疫情排查管控。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各交通运输企业配合做好所属的候车厅、运输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旅客密集场所的卫生消毒及防控措施落实;配合和接受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的检查,做好旅客疏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冷冻冷藏肉品风险排查和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十二)县城市管理局(环卫中心):组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和“清洁家园行动”;督导检查集中隔离点生活垃圾处置和转运,生活垃圾全面做到“日产日清”;督导落实全县公厕每天2次清洗和消毒,广场等公厕加强即时保洁;加强农集贸市场、超市和车站、医疗卫生机构等重点场所周边和城市商圈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督导落实环卫设施消毒杀菌和作业人员安全防护。
(十三)县文广旅游局:督导检查我县景区、文化馆、图书馆、营业性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旅行社、文化旅游类社会组织等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对旅游团队的人员登记、健康检测、个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四)县商务局:落实本系统主办的有关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登记、健康检测,防止疫情跨地区传播;督导检查全县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健康知识宣传落实情况;负责督促各大型商超严把生鲜食品进货关,加强源头追溯管控;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冷冻冷藏肉品风险排查和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十五)县畜牧局:督导动物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携带病原体及变异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组织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检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十六)县生态环境局:督导检查医疗废弃物、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污染。
(十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导检查建筑工地等相关单位疫情防控措施,建筑工地人员防护和防病知识宣传落实。
(十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保障工伤保险绿色通道畅通;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负责本行业各项专业考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十九)高铁站、火车站:做好对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重点人群返兰来兰人员的查验、通报工作;配合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对进出高铁站、火车站或乘坐高铁火车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做好重点人员移交;加强对站内空间消杀和疫情预防知识、卫生健康知识宣传。
(二十)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信息指挥系统的通讯保障;运用数据信息开展疫情信息研判预测与结果分析,协助开展重点人员数据核查,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管理中通信网络的畅通及安全。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对冬春季疫情防控统一部署,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规范,落实好疫情防控应急值守,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