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
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
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将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作为基数,基数内的研发费用继续享受存量补助,补助标准: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3%。超基数部分给予增量补助,补助标准: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2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10%。
二、就业补助资金
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专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制造业、军民融合产业和数字产业领域。重点支持:装备制造、食品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和新材料等优势产业;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
(一)新技术改造类。
1、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技改示范项目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按照不超过市长、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产业技术创新类。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列入省级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年度内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一超过500万元;凡认定为省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年度内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四、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
支持消费升级,支持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家政服务业、居民生活必需品机制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扩大中华(河南)老字号规模等商贸服务业;支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重点产业转型发展;支持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企业品牌培育等。省服务业办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根据服务业年度扶持重点,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统一向社会发布,组织项目申报。
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补助等方式。其中;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实际方式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基准利率计算)补贴比例不超过50%;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助方式的,对单个项目补助额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30%以内。原则上补助类项目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五、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1.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
2.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二)鼓励境外、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新设立的境外、省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三)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类项目。投资我省重点公益类的项目,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形成资产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计价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四)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
1.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到位资本金每5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五)2019年10月13日起,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每增资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
引导企业发行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对省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对两类产品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为省内企业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每户担保机构最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七、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对国家级贫困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财政直管县由中央、省、县财政按照70%、23%、7%的比例分担贴息资金。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