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包容审慎监管特别是对新经济模式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确保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模式包容审慎监管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包容期”管理,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律、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第三条 通过政策辅导、提醒告诫、批评教育、走访约谈等措施开展柔性执法,给予监管执法对象容错纠错空间。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纠正为主,教育并行。
第四条 对新经济模式的监管要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事物。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探索建立触发式监管机制;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
第五条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六条 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拟启动统计行政处罚程序:(一)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七)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统计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差错率较小,差错数额较小的;(五)初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二)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三)由于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等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差错数额较大的;(二)多表种、多项指标出现严重差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本地区本行业数据严重误差的;(四)其他依法认定的统计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严格落实统一规范审慎包容执法程序。相关执法人员要将不罚事项的告知承诺列入执法程序,将《统计查询书》《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事人《查询回复》《限期改正承诺书》等作为执法文书存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考县统计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