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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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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文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发文依据。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23〕1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

三、发文内容。

第一条: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销展览、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除外。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单场次组织、协调、保障、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门票或组织观众、吸引观众数量之和。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未经安全许可,不得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向活动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报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根据《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他政府部门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23〕1号)执行。

第二条:压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主体责任。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场所管理者对场所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申报前,承办者应按照国家标准《大型活动安全要求》(GB/T 33170-2016)要求,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网络舆情安全隐患等方面进行先期作出评估,并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整改风险隐患并采取防控措施,制定、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举办。

第三条: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公安机关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安保工作,监督承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宣传部、网信、应急、消防救援机构、卫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气象等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共同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负责供电、供水、通信的保障工作,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管理范围内有关线路、管道设施特别是临时性设置的线缆、管道、设备等安全检查和保障。各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不得以会议、通知、公函、批示等形式代替安全许可,不得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应当由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履行的职责,不得要求人民警察承担应由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保障措施。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面向社会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基本安全常识,掌握基本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要加强大型群体性活动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及时研判预警,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活动正常举办。各部门、场所管理者要进一步完善场馆硬件设施及功能设计,定期检查、维护、更新消防设施,保障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公安机关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者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保安公司、重点场所管理者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执行能力。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尽量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同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按相关要求申报和落实的,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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