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拟定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拟订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下资质审批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或协调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和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参与制定工程建设统一定额。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节能及绿色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监督管理全县住房公积金。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县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县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