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2015〕14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9日
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疏堵结合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机制,有效遏制村镇“两违”行为,切实满足农村村民合理合法的建房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兰考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兰政〔2015〕1号)、《兰考县严格控制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公路沿线私搭乱建暂行办法》(兰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考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办事处、村庄村民住宅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全县各乡镇的规划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组织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设立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乡镇的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各乡镇依照本办法确定权限,在县直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做好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各乡镇成立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应明确1名村委委员作为兼职协理员,负责本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镇规划建设的义务,并有权对村镇规划建设提出意见,对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村镇规划是指导村镇建设的依据,必须依法编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止,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村镇规划。
第六条 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县域新农村建设规划为指导,结合《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29号)精神,明确建设重点,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治理空心村的要求,科学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和村庄建设。
(二)优先编制建设活动频繁、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规划。对建设活动频繁的村庄,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布局和村民住宅建设需求等,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村庄建设时序和管控重点。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源丰富的村庄,要充分依托历史文化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完善保护性发展规划。
(三)对缺乏产业支撑、以传统农业为主的一般村庄,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和开展村庄环境治理为主要任务,积极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
第七条 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乡镇总体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宜以中心村为基础,辐射周边村,编制村庄连片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能擅自更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村规民约。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在城市规划区外区域的区域规划、村庄规划,应在县政府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即应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进行建设时,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办)要积极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至2016年底,全县基本实现农村规划全覆盖。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以农民自建为主,避免政府大包大揽。
第十二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坡屋顶为主,平坡顶结合,房屋造型简洁美观,住房单体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应体现当地民居建筑风格,优先采用当地材料和传统做法,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整体格局。属于历史文化、景观旅游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既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力求和谐宜居、形式多样,避免简单套用城市建设模式。
第十三条 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要求,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因国家建设征地需拆迁安置、灾后重建和依据规划需进行集中建设的,提倡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为集约节约用地,方便基础设施配置,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建设集体住宅。建设集体住宅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集体住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售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接受乡镇政府监督。严禁“小产权房”开发。
第十六条 强化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服务指导。
(一)提高住宅设计水平。鼓励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个人设计,或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防洪、防火、防灾、抗震等标准要求,严格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村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村建筑设计图集和通用图纸,无偿提供并指导农户选择使用。特别注重做好农村厕所改造工作,有条件的应建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集中处理污水;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沼气式、化粪池式等处理设施。
(二)加强建筑工匠培训。农村建筑工匠是保证农村住宅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各乡镇要统计本辖区范围内农民建筑队的带头人和队伍人数,并报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农村个体建筑工匠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建筑工匠业务水平,形成相对稳定的建筑工匠队伍。
(三)完善配套设施。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乡村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垃圾污水处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注重绿化、美化,提升宜居水平。利用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农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各级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集中投放,形成合力,优先用于完成规划审批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技术规定
第十七条 过境及村内建筑控制线标准:
国道道路宽度为23.5米,国道两侧各20米为控制线,用地红线宽度为63.5米;
省道道路宽度为21.5米,省道两侧各15米为控制线,用地红线宽度为51.5米;
县、乡道路宽度为12.5米,县乡道路两侧各10米为控制线,用地红线宽度为32.5米;
国道,省道,县、乡道路通过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如果与规划道路红线不一致,按较高道路红线宽度执行。
村内道路主干道最低宽度为10米,两侧各5米为控制线,用地红线宽度不低于20米;村内道路支路最低宽度为5米,两侧各1.0米为控制线,用地红线宽度为7米。
与公路控制线交叉的道路,其与公路控制线重合的顺接段,应与公路控制线内平面一个标高。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建筑退界标准:
主干道(大于等于20米),建筑物退道路红线为10米;
次干道(大于等于10米,小于20米),建筑物退道路红线为7.5米;
支路(小于10米),建筑物退道路红线为5米。
集贸市场等特殊用地性质建筑物应退国道、省道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退县、乡道路不小于30米。
建筑物退绿线为不小于5米。
道路转弯半径设置应尽量取大值,一般应不低于相交道路较窄道路宽度,具体建设应参照乡镇总体规划或道路专项规划。建筑物退转弯半径要求应大于相邻道路退道路红线要求的5米以上。
第十九条 农村住宅层数及立面要求:
乡镇规划区内沿街建筑一般不高于4.5层,在交叉口和重要节点可建设标志性小高层或高层建筑;规划区非沿街建筑和村内建筑一般不应高于2.5层。一条道路两侧建筑应统一高度,平行于道路建设,不允许出现“犬齿”交错建筑(十字路和重要节点除外);一层正负零统一高出路面30cm(正负零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结合现状确定);一条道路两侧建筑立面、外形及色彩应保持一致,要大方美观、彰显特色,推荐使用坡屋面。围墙由各乡镇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统一标准和参考图纸。
第二十条 电力线和通讯线路要求:
电力线要按道路规划合理设置,由乡镇规划部门制定路由、定点后铺设;入户线路要规整。
通讯线路要并杆架设,通讯线杆要架设横担。联通、移动、电信、有线电视等通讯部门要相互配合,尽快并杆架设;各部门入户线路要统一线束,并联入户。
在乡镇规划区内,通讯线路要分阶段入地铺设。
第二十一条 路灯和行道树要求:
乡镇规划区和村庄干道要分步架设路灯,路灯架设由乡镇规划管理部门结合道路红线设置。
国道、省道、县乡道路通过乡镇规划区和村的地段,应在距控制线内侧5米处栽植法桐,规划区现状道路和行道树之间要推平、硬化或绿化,有条件的要配建雨污水设施。
各村内现状道路两侧应推平,可栽植低矮果树或本地草坪。
村外道路两侧应根据情况栽植泡桐。
第二十二条 占压道路及村外零星住宅管理:
占压道路控制线住宅应逐步拆除,严禁新审批住宅占压道路和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用地,严禁在村外批准零星建筑。村外零星建筑不能确权,占压耕地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证。
对占压道路控制线的建筑物由公路局、交通局按道路管理权限,在每个占压道路控制线的建筑物上统一标示清楚占压道路的宽度、长度。村外零星建筑由乡镇政府或村在每个建筑上统一喷涂“拆”字,引导其回迁至村庄。
占压公路和村外零星建筑,乡镇要统一造册,并一式六份报督察局、农办、规划局、公路局、交通局、国土局存档。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要按规划建设市场、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取消店外经营和马路市场,严禁随意设置广告牌,严禁沿道路随意停车。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出台控制零星用地、零星建设的办法,划定禁建控制区,引导群众按规划建房,为今后公共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留足空间。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村民委员会在审议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时,应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乡镇规划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联合放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暂时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也要考虑农民的合理住宅建设需求,在严格限定住宅层数和面积的基础上,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经批准使用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农村住宅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政府为主,坚持谁发证、谁负责,依法依规管理。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民住宅的用地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安全隐患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和服务职责,发挥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的作用,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有关工作的指导,建立巡回检查督导制度,督促乡镇政府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配合乡镇实施重大违法建设拆除行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加强对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尽责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条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观念、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民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有序进行住宅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职尽责,严禁对未批先建的农户以罚代批,严禁违规对村民住宅建设收取费用,严禁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住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兰考林场、农场、园艺场和3个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外的区域的住宅建设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