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考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2014〕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兰考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河南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水管〔2014〕5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目标任务。在核实全县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的基础上,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管理方式,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三)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1.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2.小型小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3.小型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未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I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步骤
(一)宣传发动,成立组织(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10日)。
成立兰考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召开动员会。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调查摸底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
由县水利局牵头对全县小型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经营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划分类型。各乡镇及县委农办、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统计等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统计调查汇总工作,建立台帐。
1.由国家财政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
(1)水闸。最大过闸流量超过20立方米每秒和大中型灌区内的水闸产权和管理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产权和管理权归所在乡镇所有,水闸运行要服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并协助争取有关项目资金。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堤防产权管理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流域面积小于30平方公里的河流产权和管理权归所在乡镇所有。
(3)小型水利工程及设备。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未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机井及配套设施、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产权和管理权归所在乡镇所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4)村集体或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经营管理的工程,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所有。
2.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
国家补助、群众投工投劳和乡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村内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跨村跨乡镇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所在乡镇所有,管理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或合作人所有。
3.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界定。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I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和管理权归所在乡镇所有;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产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人员负责经营管理。
4.争议产权界定。对产权有争议的,由乡镇委托水利服务中心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界定,也可提请法院裁定。
(三)确定运行管理机制(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
1.强化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主力军地位。大力发展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健全以农村专业用水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用水管理体系。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是在用水户自愿基础上,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在基层组织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地方,可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履行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职责。
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有关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的决议,制定和执行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体制改革,检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经营者对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工程,也可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2.承包制。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3.租赁制。通过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股份合作制。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金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实行股份合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订立股份合作章程,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5.拍卖。将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资产结构和规模,可以只出售使用权,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6.规范承包、租赁、拍卖等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案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1)确定工程范围和所有权。对工程进行摸底,界定范围,明确产权归属,提出管理使用要求。
(2)搞好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工程底价。根据工程设施的规模、使用年限、完好状况等,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组织公开招标。由产权所有者成立招标委员会,张贴或刊登公告,召开招标大会,竞价转让所有权、经营权或管理使用权。
(4)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水利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承租方、卖方与买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5)工程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产权者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改革回收资金归国家所有,缴入国库后由县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发展当地农村小型水利事业。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申报和监督管理制度。
(6)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及排水收费标准。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7)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农田水利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
7.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四)核定工程养护经费(2015年7月1日—2016年8月30日)。
根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全面完成县改革范围内小型水闸、河道堤防等多种改革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养护经费的测算核实工作,需列入县财政补助的,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五)完成改革的自验总结工作(2016年8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全县小型水利改革验收并编写改革工作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体责任,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建立完善机制,扎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同时,各乡镇要抓好落实,探索适合本地同类型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和机制。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改革,支持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
(二)搞好协调配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推进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为小型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三)依法规范推进改革。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确认办法和经营方式,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各乡镇要在充分考虑用水群众利益的基础上,选择有利的经营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把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强化运行服务和监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编造制定全面系统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建立水利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改革后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属地责任,探索完善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的奖补机制和办法,加强政府集中投入项目区的运营管理,对保留公益性功能的少数小型水利工程在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确保其安全、可持续运行。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水费和无偿平调农民投工投资行为,认真落实国家现行的优惠政策。同时,会同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管养资金筹集使用办法,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管理、养护、维修和监督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长效运行。
(五)健全服务体系。要把小型水利工程纳入基层水利服务范畴,各乡镇水利服务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业务能力,提高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排涝等公益性服务水平。
(六)增强依法治水意识。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水、依法用水、依法管水,自觉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必须确保蓄水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县水行政部门要在保障工程安全、服务农民、农业用水的基础上,提高工程运行效益和投资人及经营管理者收益。
(七)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小型水利设施。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的多村共同直接受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按照规定积极开展筹资筹劳活动,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八)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考核。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各乡镇综合目标考核,设立一、二、三等奖,并给予项目倾斜。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排序后3名的乡镇,取消水利工作评先先资格。
附件:兰考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附 件
兰考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周辰良(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吴长胜(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徐学忠(县水利局局长)
董庆华(县财政局局长)
张保强(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任洪峰(县农林局局长)
梁冠一(县农林局农业中心主任)
张祖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建军(县统计局局长)
黄海龙(县扶贫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徐学忠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