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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兰考县卫生乡镇、卫生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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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兰考县卫生乡镇、卫生单位

  创建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2017〕1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6号)、《河南省爱卫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乡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爱卫〔2016〕3号)、《河南省爱卫办关于2017年卫生城镇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豫爱卫办〔2017〕2号)和《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文〔2016〕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兰考县2017年卫生乡镇、卫生单位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与目标

  (一)兰阳街道办辖区为县城规划区所在地,已达到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做好辖区内环境卫生的巩固与提升,着手创建健康村镇。

  (二)随着县城规划区范围的扩大,桐乡街道、惠安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已纳入县城规划区内,应达到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目前桐乡办、惠安办属于省级卫生乡镇,本周期(2018年12月份之前)要成功创建国家卫生乡镇。

  (三)三义寨乡、东坝头乡、堌阳镇、南彰镇、考城镇、谷营镇、仪封乡目前为县级卫生乡镇,2017年要成功创建省级卫生乡镇,其他乡镇本年度要成功创建县级卫生乡镇。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行政村要创建同级卫生村(社区)。

  (五)创建病媒生物防制达标乡镇(创建卫生乡镇一票否决项),控制水平达到C级以上。

  (六)机关单位卫生单位创建、复审依照《河南省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4版)》(豫爱卫〔2014〕13号)和县文明办、爱卫办《关于在全县开展文明、卫生单位共创活动的通知》(兰爱卫办〔2015〕13号)进行创建。

  二、申报时间及评审

  (一)新申报国家卫生乡镇由县爱卫办考核合格后于2017年3月底前将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报送省爱卫办,由省爱卫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新申报省级卫生乡镇由县爱卫办考核合格后于2017年9月底前将申报报告和申报材料报送省爱卫办,由省爱卫办组织专家进行暗访;新申报、届满复审县级卫生乡镇的于2017年4月底前将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报送县爱卫办,由县爱卫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新申报、届满复审国家和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县爱卫办考核后于2017年6月底前将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报送省爱卫办,由省爱卫办组织专家进行暗访;新申报、届满复审县级卫生先进单位于2017年7月底前将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报送县爱卫办,由县爱卫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工作要求

  (一)县爱卫会要定期组织观摩组对各乡镇创建情况进行观摩评比,相互交流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县爱卫办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卫生乡镇(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要认真考核,确保卫生乡镇(单位)创建质量。 

  (二)要对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河南省卫生乡(镇)标准》(豫爱卫〔2009〕7号)和《河南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豫爱卫〔2009〕10号)标准认证审核申报材料。凡申报国家、省级卫生乡镇的,必须具备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或纳入就近城市垃圾、污水处理系统并提供证明材料。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爱卫办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及时上报卫生乡镇(单位)的创建资料。卫生乡镇(单位)创建工作将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考核,同时作为评选“文明乡镇(单位)”的必备条件,对不积极配合或拒不开展创建工作的,对乡镇、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未按要求完成创建任务的予以问责,对创建后不能有效保持且整改不力的报请上级机关撤销其命名,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开展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彰。

  附件:1.兰考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乡镇创建情况一览表

  2.国家卫生乡镇标准 

  3.河南省卫生乡(镇)标准

  4.河南省卫生村标准

  

  2017年3月14日        

  附件1

兰考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乡镇创建

情况一览表

序号

乡(镇)

现居类别

争创目标

1

兰阳街道

国家卫生乡镇

健康村镇

2

桐乡街道

省级卫生乡镇

国家卫生乡镇

3

惠安街道

省级卫生乡镇

国家卫生乡镇

4

三义寨乡

县级卫生乡镇

省级卫生乡镇

5

东坝头乡

县级卫生乡镇

省级卫生乡镇

6

堌 阳 镇

县级卫生乡镇

省级卫生乡镇

7

南 彰 镇

县级卫生乡镇

省级卫生乡镇

8

考 城 镇

县级卫生乡镇

省级卫生乡镇

9

谷 营 镇

县级卫生乡镇

省级卫生乡镇

10

仪 封 乡

县级卫生乡镇

省级卫生乡镇

11

孟 寨 乡

县级卫生单位

县级卫生乡镇

12

小 宋 乡

县级卫生单位

县级卫生乡镇

13

葡萄架乡

省级卫生单位

县级卫生乡镇

14

红 庙 镇

县级卫生单位

县级卫生乡镇

15

许 河 乡

县级卫生乡镇

16

闫 楼 乡

县级卫生乡镇

    注:合并的乡镇重新创建。

  附件2

  国家卫生乡镇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三)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四)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各类公共场所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

  (七)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三、环境卫生

  (一)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乡镇不低于8小时。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四)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五)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六)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七)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八)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二)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三)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病媒生物防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七)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三)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四)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八、社区卫生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三)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乡镇辖村卫生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四)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五)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六)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七)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附件3

  河南省卫生乡(镇)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党委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乡(镇)创建活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卫活动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成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爱卫会办事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卫活动纳入乡(镇)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有实施方案,有长效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三)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卫生乡(镇)活动,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健康教育网络健全。乡(镇)卫生院防保站能够承担健康教育业务指导职责。

  (二)按照《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三)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中小学生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80%,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等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0%。

  (五)经常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宣传媒体和阵地,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70%,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六)食品、餐饮、理发、旅馆、浴池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0%。

  (七)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

  三、环境卫生

  (一)乡(镇)规划合理,建成区路面平整,主干道无黄土裸露。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0%,无堵塞现象。

  (二)垃圾中转站(桶)、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布局合理,不影响镇容,数量足够,清洁卫生,定期消杀。

  (三)有清扫保洁队伍,主要街道不低于8小时保洁。建成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7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密闭清运率达到90%,有简易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乡(镇)区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0%以上,学校、卫生院及公共场所等卫生公厕达到100%;镇区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70%以上。

  (五)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卫生死角,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扯乱挂现象。

  (六)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环境清洁,地面硬化,垃圾及时清运,严格控制活禽销售,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管理良好。

  (七)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八)建成区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垃圾漂浮。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九)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20%,人均绿地面积≥4平方米,路灯亮灯率≥80%。

  (十)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二)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要求。

  (三)受人口规模限制或不适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生活污水要通过分散的小型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要求。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企业自觉接受环保机构监督,无违规排放现象。

  (四)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转运、处理。

  五、病媒生物防制

  (一)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防制人员、经费落实,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资料齐全可靠。

  (二)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在化学药物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药物。

  (三)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度有一项达标,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卫生监督

  (一)乡(镇)区域连续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乡(镇)聘有卫生监督员,村级聘有卫生监督信息员。

  (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自来水厂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持有健康证。“五病”患者调离率达100%。

  (三)各饮食店、食堂、食品加工摊点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备餐具消毒、保洁设备,运转良好,操作规范。食品制售过程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无变质、腐败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

  (四)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全,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五)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近两年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暴发疫情。

  (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七)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公厕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

  七、疾病预防与控制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防控工作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资料齐全。乙肝、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及时,处理规范,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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