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设立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的通知
兰政办〔2015〕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民族宗教工作需要和政府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责,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设立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民宗委)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明确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民宗委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一)县民宗委兼职委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委、教体局、科技和工业化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农林畜牧局、扶贫办、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农商银行。
(二)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保障各族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界稳定局面,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1.县发展改革委:在贯彻和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与改革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时,充分体现对民族工作和民族聚居村的重视;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支持民族聚居村整体发展,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聚居村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产业升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县教体局: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指导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落实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政策,支持办好民族学校,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配备与培训,优先支持民族学校和民族幼儿园发展;规范学校清真食堂(灶)管理工作,确保少数民族师生吃上放心清真食品。研究拟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和民族聚居村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3.县科工信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实施,加快民族聚居村科技进步;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编制、实施科技发展规划时,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在民族聚居村的配置,加大对民族聚居村的科技投入;在实用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重点倾斜。研究拟定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相关政策;指导、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特色工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发展,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工业转型升级方面和实施年度行业行动计划中予以支持;协调解决民族聚居村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县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掌握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情况信息,做好信息分析研判工作,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协调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
5.县民政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会建设,以及区划地名、殡葬管理、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有关问题。对民族宗教社团组织,按照社团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进行业务指导。
6.县司法局:组织开展对各族信教群众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工作,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7.县财政局:落实各级制定的少数民族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民族宗教工作经费。
8.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拟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和协调民族聚居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拟定县乡党政机关有计划地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解决民族聚居村土地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聚居村土地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的利益。负责办理涉及民族宗教团体、开放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审批把关工作;协助落实征用土地税费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依法制止和查处乱建寺观教堂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10.县住建局:指导民族聚居村建设规划方案制订;协调和支持民族聚居村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协调和支持民族聚居村综合管网和绿化建设。协调城镇少数民族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群众办理公租房相关手续,符合优先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协调解决城区宗教场所规划建设布局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建设、规划审批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民族聚居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民族聚居村交通建设中的特殊问题;促进民族聚居村交通行业科技进步。
12.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规范经营;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房屋、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13.县生态环境局:指导民族聚居村污染防治工作;支持民族聚居村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指导和协调民族聚居村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少数民族企业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工作。
14.县农林畜牧局: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拟定优惠政策措施;在特色农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进步、产业化经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进民族聚居村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研究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林业经济发展、林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在林业科研、技术推广、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对民族聚居地区给予重点扶持。对民族聚居村畜牧业项目、畜禽品种改良、技术推广等方面优先立项、重点扶持。参与研究拟订清真牛羊定点屠宰方案,重点扶持清真牛羊肉定点屠宰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清真牛羊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5.县扶贫办: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在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对口帮扶、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和促进贫困民族聚居村整体脱贫,加速以整村推进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
16.县水利局:在编制实施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对民族聚居村予以倾斜;指导民族聚居村农村水利工作,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安全饮水生态供水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
17.县商务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涉及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大问题;组织、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促进企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网点规划、布局工作。
18.县文广新局: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各项文化事业发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帮助;加大对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力度,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广播影视作品和出版物中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
19.县卫计委: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拟定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指导民族聚居村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安排卫生计生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时对民族聚居村给予适当倾斜,重点支持民族聚居村卫生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计生人才培养;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清真食堂(灶)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20.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支持民族聚居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进行监管,引导、扶持清真食品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网点规划、布局工作。
21.县工商局:支持少数民族群众创业就业,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提供便利;保护少数民族名优产品和商标品牌。
22.县质监局:监督查处清真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审核、办理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23.县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24.县农商银行: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提供金融服务,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协调办理各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工作。
二、县民宗委兼职委员名单
王志强(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雷国振(县教体局副局长)
蔡质丽(县科工信委副主任)
王排江(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美娇(县民政局副书记)
李东升(县司法局副局长)
贾 伟(县财政局副局长)
吕海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孟阳(县自然资源局纪委书记)
张兆祥(县住建局纪委书记)
马恩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玉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纪检组长)
翟德恩(县生态环境局副主任科员)
胡永博(县农林局办公室主任)
李振伟(县扶贫办办公室主任)
曲来忠(县水利局副局长)
张青方(县商务局主任科员)
鲁庆武(县文广新局主任科员)
孟庆显(县卫计委主任科员)
连清江(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董安奇(县地税局副局长)
樊晓鹏(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 广(县质监局副局长)
李 峰(县农商银行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