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正文
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兰考县加快推进金融扶贫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打印 【字体:

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兰考县加快推进金融扶贫贷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2016〕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兰考县加快推进金融扶贫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4日       

  兰考县加快推进金融扶贫贷款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金融扶贫改革的精神,严格按照《兰考县“三位一体”金融扶贫实施办法》、《兰考县“四位一体”金融扶贫实施办法》,加快推进金融扶贫贷款工作,进一步支持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稳定脱贫,确保兰考率先脱贫。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9月底前金融扶贫贷款放贷不少于3亿元。(自2015年金融扶贫贷款工作开展以来)

  二、金融扶贫基本原则和方式

  坚持政府主导、涉贷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风险共担、发展产业、贫困户受益的原则,采取“四位一体”、“三位一体”及小额贴息贷款的形式,充分发挥金融扶贫的作用,带动贫困户脱贫。

  (一)“四位一体”金融扶贫贷款模式。由财政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银行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发放贷款,贷款主体(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提供5%的扶贫资金或每1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就业,且就业时间不低于6个月,月工资不低于2000元(企业统一为贫困户办理银行工资卡,由乡镇、街道定期检查贫困户在企业务工的时间及工资)。贷款主体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并全额贴息,保险公司为贷款主体贷款进行保险(保费为贷款总额的3%),对种植养殖业贷款进行保险,保费由省财政负担80%,贷款主体负担20%;对木材加工企业贷款进行保险,保费由县政府和贷款主体各负担50%,年底省财政对政府出资的保费奖补50%。对种植养殖业和木材加工企业贷款的风险,由县政府和保险公司各承担50%。

  (二)新“三位一体”金融扶贫贷款模式。由财政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银行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发放贷款,贷款主体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并全额贴息,其风险由银行承担20%,县政府承担80%。

  (三)小额贴息贷款。是为支持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一项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和全额贴息。

  (四)操作程序。贷款主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非贫困村为包村干部)先期调查。符合条件后,由村支书和驻村工作队长(包村干部)签字并推荐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共同审核签字后,推荐给涉贷银行,涉贷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联合调查,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5日内办理保单,涉贷银行2日内进行放贷。

  三、主要任务

  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重要指示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四位一体”、“三位一体”贷款和小额信贷担保贷款工作,以多元化结构相并行的方式,加快推进金融扶贫贷款速度,倒排时间,制定措施,夯实主体责任,确保9月底完成放贷任务。

  (一) 涉贷银行

  一是明确放贷额度。根据各涉贷银行已完成放贷情况,倒排未完成额度。农商银行:7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2070万元,8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5000万元,9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3000万元,三个月共计10070万元;中原银行:7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1000万元,8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2000万元,9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2000万元,三个月共计5000万元;农业银行:7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1600万元,8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2560万元,9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2500万元,三个月共计6660万元;邮储银行:7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500万元,8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1000万元,9月份计划完成新增贷款500万元,三个月共计2000万元。

  二是加快放贷进度。各涉贷银行要根据风险补偿金数额放大10倍进行放贷,每个月要完成各自相应的任务额度。确保在9月底前累计放款金额要达到2.3亿元以上。

  三是扩大放贷范围。金融扶贫要以带动贫困户增收为目的,将更多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等纳入进来,扩大覆盖范围。

  四是严格放贷比例。各涉贷银行要加大对贫困户的直接放贷力度,贷款额度不得低于放贷总量的30%。

  (二)保险公司

  根据县政府与中原农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由中原农业保险公司对各乡镇(街道)板材加工企业及种植、养殖业进行承保,承保金额为各5000万元,涉贷银行按“四位一体”金融扶贫贷款模式放款。

  (三)乡镇(街道)

  一是针对贫困户、个体户和小型合作组织,7月31日前,每个乡镇(街道)必须推荐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金额不少于300万元,安排规模4800万元,其中未脱贫的一般贫困户不少于1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少于20户,每户贷款不超过10万元,8月10日前发放到位。

  二是除直接对贫困户、个体户、小型合作组织发放贷款之外,对小微企业、大型联合体、合作社等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发放贷款,乡镇(街道)推荐的企业,每贷款10万元安排1名贫困户在其企业务工,且该贫困户工作时限不得低于6个月,月工资不得低于2000元,并将工资打到贫困户“一卡通”存折上,由县扶贫办或所在乡镇(街道)对其务工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不安排贫困户务工的企业,需缴纳贷款额度5%的扶贫基金。

  三是简化程序。各涉贷银行、保险公司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放贷时间,对一般贫困户10万元以下的贷款审核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涉贷银行、保险公司不再审核。

  四、措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为加快金融扶贫贷款发放速度,尽快发挥资金效益,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扶贫办、财政局、农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原银行、邮储银行、中原农险和中华财险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金融扶贫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推进金融扶贫政策落实,县金融扶贫协调小组每周一、周四召开例会,利用金融扶贫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放贷中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严把审核关,对推荐的企业、个人出现贷款逾期不还的情况,要积极协助银行追回欠款,确保将风险降到最低。各涉贷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收到乡镇(街道)推荐相关材料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放款或拖延放款的,县政府将收回相应剩余额度的风险补偿金。

  (三)严格问责。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纪委监察局、扶贫办要实时督导检查金融扶贫贷款情况,对工作进度慢、把关不严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启动问责机制;对无故不放贷、限期内未完成放贷的涉贷银行,除收回相应剩余额度的风险补偿金外,还要将通报情况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