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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直和其他单位文明奖经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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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县直和其他单位文明奖经费管理的

通    知

兰政办〔20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兰考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兰文明〔2015〕1号),并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直单位文明奖经费管理的通知》(豫财预〔2013〕236号)精神,现对县直单位文明奖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直单位文明奖发放范围

  文明单位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县(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县级文明单位四个基本级别。凡被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县直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文明奖的形式给予单位职工奖励,奖励范围含离退休人员。

  二、县直单位文明奖发放标准

  全国文明单位文明奖每人每月800元,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奖每人每月600元,县(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奖每人每月300元,县级文明单位文明奖每人每月200元。

  三、资金筹措原则及办法

  (一)筹措原则

  根据《兰考县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兰文明〔2015〕1号)第二十八条关于“县直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绩效工资执行基本水平1倍标准的全供事业单位,文明奖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发放(含离退休人员);其他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的规定精神,县直文明奖资金筹措遵从以下原则:

  1.政府非税收入优先用于单位文明奖发放。

  2.统筹单位收支,确保文明奖落实到位。

  3.分类管理,适当补助。

  (二)筹措办法

  1.无政府非税收入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及绩效工资执行基本水平1倍标准的全供事业单位,文明奖发放财政经费拨款予以全额保障。

  2.有政府非税收入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及绩效工资执行基本水平1倍标准的全供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前三年非税收入完成情况,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年均政府非税收入小于文明奖的单位非税收入优先发放文明奖,不足部分由财政经费拨款给予全额补助;年均政府非税收入大于文明奖的,单位文明奖所需经费从单位可支配政府非税收入中统筹解决。

    3.差供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超过基本水平1倍标准的全供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收入未缴入财政的全供事业单位,文明奖发放从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经营性收入等收入中解决,县财政经费拨款不予安排。

    4.县内各级文明乡镇文明奖可参照县直单位文明奖发放标准,由本级财政解决。乡镇二级机构文明奖发放按原发放渠道解决,文明旅游景区可参照同级文明单位标准发放文明奖。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足额征收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履行政府赋予职能,应收尽收,防止出现因出台统筹用于文明奖发放政策应收不收、应入不入等违规违法现象。县财政、价格主管、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中违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发文前文明奖已发放的不得重复发放。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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