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孟某宇等2人进行兵役行政处罚决定的
通 知
兰政〔2019〕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对孟某宇等2人进行兵役行政处罚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5日
关于对孟某宇等2人进行兵役行政处罚决定
孟某宇,男,中专学历,兰考县堌阳镇贺庄村人。
徐某丰,男,高中学历,兰考县谷营镇四村人。
2018年9月,该两名青年经自愿报名,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被批准入伍。二人在服役期间,怕苦怕累,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为由拒绝服兵役,拒不参加部队的正常训练和活动,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军地工作人员和家长多次教育、劝说无效后,被部队作除名处理。孟某宇和徐某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和兰考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兰考县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兰政文〔2017〕88号),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事实。
为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兰考县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孟某宇、徐某丰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人社部门不得录用(聘用)其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
二、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公安和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证明,银行等金融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四、按照2018年兰考县农村义务兵优待金(12000元)2倍标准处以24000元经济罚款,分别由堌阳镇和谷营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上交县财政行政处罚专用账户。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将两人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安机关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永久标注 “拒服兵役”字样并列入违法人员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