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正文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兰考县政府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打印 【字体: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兰考县政府有关部门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的通知

兰政办〔2016〕14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217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政府有关部门97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加强和改善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开展市场监管执法,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单位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到2017年实现全覆盖。同时,要健全“双随机”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附件:兰考县政府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6年12月30日       


附  件

兰考县政府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公安局

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2%

4次/年

现场抽查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等的监督检查

 


2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现场检查

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等工作进行评估

 


3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监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各金融机构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各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4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等进行检查

 


5

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管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兰考县公安局

营业性演出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

 


6

对旅馆业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旅馆

2%

4次/年

现场检查

1.申请开办旅馆是否审批手续齐全以及营业执照,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2行业场所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安、技防配备情况;3.掌握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4.旅馆接待旅客住宿登记情况,以及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情况;5.是否在旅馆内发生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 6.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报告情况;7.旅馆工作人员对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检查情况;8、是否有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7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各废旧金属收购点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点的相关证照等进行检查

 


8

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点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9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兰考县公安消防大队

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酒店、商(市)场、KTV、影剧院、网吧)

##

1次/年

现场检查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5.电气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10

对娱乐场所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检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各娱乐场所

2%

4次/年

现场检查

1.行业场所安全防范制度和保安、技防配备情况;2.掌握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3.定期不定期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营业日志等资料;4.检查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情况;5.检查场所是否有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6.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7.检查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配备保安人员;8.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9.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11

对典当行业的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二○○五年第8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各典当行业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各典当业的相关证照等进行检查

 


12

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各保安服务公司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证照、工作等进行检查

 


13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相关资质、证照等进行检查

 


14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二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的所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等进行检查

 


15

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大型活动场所

2%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现场检查

对大型活动场所及周边的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16

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2%

4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2.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3.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4.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17

对学校周边安全进行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兰考县公安局

兰考县辖区内学校周边

2%

每周1次

现场抽查

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

 


18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修正本)》(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资质、安全防范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19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单位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单位的资质、安全防范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20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抢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抢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兰考县公安局

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2%

4次/年

现场检查

1、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2、是否存在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

 


21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兰考县公安局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相关工作等进行检查

 


22

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5.2:“本标准的实施由储存库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3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出租房屋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租赁人及出租房的安全等进行检查

 


24

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本)》((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兰考县公安局

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进行检查

 


25

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兰考县公安局

兰考县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

2%

4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配备专(兼)职人安全员;2.是否建立、完善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3.是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4.是否建立健全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5.是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26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6月16日公安部第93号令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兰考县公安局

兰考县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

2%

4次/年

现场检查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等进行检查。

 


27

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本)》(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兰考县公安局

新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改建的建筑工程


1次/年

现场检查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

 


28

对印刷业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兰考县公安局

兰考县辖区内印刷点

2%

4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企业申请备案审批手续以及营业执照;2.检查行业场所安全防范制度和保安、技防配备情况;3.掌握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4.检查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设立是否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5.检查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是否健全;6.检查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是否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7.检查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8.检查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9.查处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法犯罪行为,查缴各类违禁品及赃物;10.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填写检查记录;11.定期不定期检查印刷业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29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兰考县民政局

县级各类社会团体

6%

1次/年

实地检查

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0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兰考县民政局

县级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6%

1次/年

实地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1

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四十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兰考县食药监局

药品生产企业

10%-15%

1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和对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经营单位情况日常监督检查

 


32

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兰考县食药监局

药品生产企业

10%

不定(根据需要随时开展)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对药品生产经营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33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兰考县食药监局

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10%

不定(根据需要随时开展)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

 


34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兰考县食药监局

食品生产经营者

100%

1次/年

现场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35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需委托检查事项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豫食药监人〔2011〕204号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兰考县食药监局

医疗机构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医疗机构制剂情况监督检查

 


36

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县审计局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10%-20%

1次/年

实地检查送达检查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7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10%/20%

1次/年

实地检查送达检查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

 


38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国有企业

5%/10%

 

实地检查送达检查

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39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10%/20%

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情况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0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10%

1次/年

 

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41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其他单位

10%/20%

1次/年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42

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43

专项审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县审计局

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10%/20%

1次/年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44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国有金融机构

根据授权

 

 

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45

《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审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46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县审计局

社会审计机构

 

 

 

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47

对盐业市场的检查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豫人常[1999]20号发布,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的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有举报线索的,可以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涉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兰考县盐业管理局

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点

5%

1次/年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严禁无零售许可政的业务、私自购进盐产品的违法行为

 


48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135号令)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管理情况;(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征收管理情况;(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五)政府采购及管理情况;(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十一)国库集中收付情况,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十二)被监督对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财政局

司法局、生态环境局、民宗委

5%

1次/年

查阅帐薄

会计信息

 


49

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征收管理情况......”《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办法》(〔2014〕1号)。

财政局

住建局、文广新局

20%-40%

1次/年

实地核查

2014-2015年度非税收入

 


50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办法》(〔2014〕1号)。      

财政局

住建局、文广新局

20%-40%

1次/年

实地核查

2014-2015年度非税收入票据专项稽查

 


51

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办法》(〔2014〕1号)。

财政局

住建局、文广新局

20%-40%

1次/年

实地核查

发现问题已整改

 


52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10%

1次/年

实地核查

1、 是否注册登记、2、 是否在检验周期、3、 管理员是否有证

 


53

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

生产

5%

1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是否存在无标生产行为       

 


54

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质监局

使用条码产品的生产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核查

是否存在冒用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

 


55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县质监局

制造计量器具修企业

100%

1次/年

实地核查

人员、标识、生产场所及条件、检验条件、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质量、计量管理制度。

 


56

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

3C认证企业

50%

2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

 


57

实验室监督检查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质监局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

30%-34%

3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 检验检测资质合法性;2、 检验检测项目符合性;3、 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

 


5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县质监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00%

2次/年

实地检查

1.资格许可情况;2.人员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取证情况;3. 设施是否完善;4.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经过检定;5.制度完善情况;6.是否按国标情况进行检验。

 


59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县质监局

获证企业

100%

2次/年

实地核查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项共13条

 


60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8月1日实施)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县质监局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100%

1次/年

实地核查

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6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

获证企业

100%

2次/年

实地检查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项共13条

 


62

成品油零售市场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二○○六年第23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商务局

加油站(点)

10%

不定次/年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企业是否有售假卖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行为;是否从正规渠道进油、是否售卖国v汽柴油等

 


6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含重要保障期)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广播电视总台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

5%

2次/年

现场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64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

县广播电视总台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单位

5%

2次/年

一般性检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

 


65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

县广播电视总台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5%

2次/年

随机抽查、一般性检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66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三款:“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县广播电视总台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5%

2次/年

随机抽查、一般性检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广播电视总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个人

5%

2次/年

随机抽查、一般性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68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县广播电视总台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或个人

5%

2次/年

随机抽查、一般性检查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69

电影市场监督检查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县广播电视总台

电影放映单位

5%

4次/年

随机抽查、一般性检查

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违规从事电影制作及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0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兰考县施工企业

100%

10次/年

实地核查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71

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不少于3%

1次/年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1.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2.是否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3.公示信息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能否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5.是否有不配合核查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72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18号)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3、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从事商品经营的市场主体

 

根据上级专项检查安排

实地检查

商品质量等是否符合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7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监督检查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县卫计委

县医疗机构单位

5%

每年1次

实地核查

是否按规定存放和使用麻醉药品

 


74

医疗废物管理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县卫计委

县医疗卫生机构

10-15%

每年1-2次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是否按规定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75

医院感染管理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县卫计委

县医疗机构

10-15%

每年1次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1.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2.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3.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4.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5.现场检查

 


76

精神卫生工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县卫计委

县医疗机构

10%

每年1次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1、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2、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3、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4、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77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县卫计委

全县医疗机构

100%

1次/年

实地核查

1.床位设置;2.科室设置;3.人员配备;4.设备设置;5.医疗管理;6.护理管理;7.

 


78

传染病防治工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计委

全县医疗机构

20%

每年至少1次

现场检查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79

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等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县安全生产管理局

全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0%—20%

1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80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县安全生产管理局

全县生产经营单位

10%—20%

1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81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安全生产管理局

全县生产经营单位

10%—20%

1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是否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2、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是否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5、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是否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是否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7是否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82

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第五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县司法局

全县律师事务所

30%

1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队伍建设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3.内部管理情况;4.受到奖励情况等。

 


83

律师执业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司法局

全县执业律师

10%-15%

1次/年

 

1.执业纪律、执业道德遵守情况;2.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3.履行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4年度考核情况;

 


8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县司法局

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0%-15%

1次/年

 

1.执业纪律、执业道德遵守情况;2.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3.履行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4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85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县司法局

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

10%-15%

1次/年

 

1.队伍建设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3.内部管理情况;4.受到奖励情况等。

 


86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兰考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村镇)
稽查队(中心城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5%

每周一次

查阅资料

是否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87

地下工程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兰考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村镇)
稽查队(中心城区)

在建项目

15%

每月一次

实地查看和查阅资料

有无不按照规划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

 


88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兰考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村镇)
稽查队(中心城区)

在建项目

25%

每周一次

实地查看和查阅资料

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各乡镇(街道)是否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有无不按照规划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

 


89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

本年度取得用地手续的单位

10%-15%

1次/年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查看是否有违规用地行为

 


90

人防从业资质资格行政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3号)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
以上法规对人防各从业单位的资质、资格及业务行为的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兰考县民防局

人防工程相关单位和企业

30%

不低于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2.是否按规定工时应当公告时的信息;3.公示信息是否隐瞒真实情况;4.能否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5.是否有不配合核查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91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五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结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兰考县民防局

人防工程相关单位和企业

30%

不低于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2.是否按规定工时应当公告时的信息;3.公示信息是否隐瞒真实情况;4.能否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6.是否有不配合核查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92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五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结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兰考县民防局

人防工程相关单位和企业

30%

不低于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2.是否按规定工时应当公告时的信息;3.公示信息是否隐瞒真实情况;4.能否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7.是否有不配合核查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93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兰考县环境保护局

县重点企业及意见过环评审批生产企业

重点企业1:4;一般企业:执法人员1:10

每季度抽查一次

现场检查

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94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兰考县文广新局

全县旅行社经营单位

100%

2-3次/年

现场检查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95

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②要求被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③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④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县教体局

全县中小学校

30%

3次/年

实地督导

1.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2.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96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兰考县物价管理办公室

所有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收费行为的单位,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

90%

4次/年

现场检查调帐检查

1、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执行情况;2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3、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4、有无不正当价格欺诈行为;5、是否有拒绝、拖延、不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等情节。

 


97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法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

10-15%

4次/年

现场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