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纪发〔2010〕69号
关于转发汴纪发〔2010〕56号文件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驻兰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汴纪发〔2010〕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兰考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兰考县监察局
2010
年10月21日
汴纪发
[2010]56
号
中共开封市纪委
开封市监察局
关于重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国有大型企业:
针对近期少数单位和领导干部未能严格遵守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问题,根据省纪委《
2010
年全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施意见》(豫纪发
[2010]6
号)、《关于开展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纪发
[2010]15
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公车使用年限五年以上,行驶里程超过
20
万公里,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方可申请更换;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调离原单位的,不准将原单位车辆带走,由继任者继续使用,特殊情况下所需公务用车由新调入单位在现有车辆范围内调配解决,确需购置新车的,必须按程序上报批准,并严格执行配车标准。
二、严禁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严禁动用专项经费为领导干部购车,严禁领导干部借用、占用项目专用车;严格控制配备使用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的,实行集中管理,不得成为领导干部专车;严禁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借用、租用下属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小汽车,对现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严禁公车入私户、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入企业户和采取分开购车发票等手段规避备案制度变相乘坐超标车;严禁领导干部公车私用;严禁一人配用两辆或多辆车。各单位要继续狠抓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
2010
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
三、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备案管理制度。
凡确需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的单位,必须事先按程序上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严禁先购车再备案。购车单位要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车辆型号、排气量和价格购买,严禁擅自变更批准购买的车型,严禁变相配备更换超标车辆,严禁高于原车设计配置进行装修,严禁增加与汽车一般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凡违反车辆备案管理制度,采取作假等手段违规购买,配备公务用车的,违规车辆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市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和更换超标准汽车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010
年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调整的县处级干部如带走原单位车辆的,务必于
2010
年
11
月
5
日前将车辆归还原单位,逾期不还的,按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收缴相关车辆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
中共开封市纪委
开封市监察局
2010
年
10
月
18
日
主题词:
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
公务用车
通知
中共开封市纪委办公室
201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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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
2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