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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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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考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兰政〔201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兰考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日

 

 

兰考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各项工作,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和科学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决定、决议,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主动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并采纳各界人士及社会团体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积极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和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并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向县长负责,也可以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既要按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必须经过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常务副县长也外出的,由县长指定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解决提出的具体问题;受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的授权或委托,出面或代表县政府协调处理问题;组织实施县政府的有关决定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重点工作推进调度会(周例会)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必须经过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直属单位、驻兰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

2.总结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3.分析和讨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

4.通报有关重大工作情况;

5.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直接提出,或由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提出报请县长确定。议题涉及全局性重大待决事项,先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和讨论,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报请县长确定。

(四) 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及会议纪要,要在当天或次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报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第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县人武部部长、监察局局长列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领导参加。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有关改革发展的重大措施、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动用县级财政预备费和新增财力支出安排等;

2.讨论通过县政府拟发布和上报的重大决定、命令和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

3.讨论提请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

4.讨论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问题;

5.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6.通报和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由县长决定。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也可由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呈报,报县长确定;或由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直接提出,报县长确定。议题涉及下列内容的,在呈报县政府之前,应先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1.对涉及其他部门或乡镇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呈报单位应当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或乡镇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呈报单位提请分管副县长召集再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

2.对涉及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3.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沟通,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四)在审议相关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持保留意见。在广泛发表意见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人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形成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及会议纪要,要在当天或次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第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按照分管的工作报经县长同意可以召开专题会议,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协调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2.听取有关部门就某一专题的汇报,研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3.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确定。

(四)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当天或次日及时编印会议纪要,其中由县长主持召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由副县长主持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第十七条  重点工作推进调度会(周例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提请研究解决问题的县领导出席,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人,所涉及重点工作责任单位及有关乡镇、县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解决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大事项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全局性、综合性需要会议研究的问题;

3.分包项目县领导提出的需要会议协调的问题;

4.在督促、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5.有关部门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后提出的需会议研究的问题等。

(二)重点工作推进调度会(周例会)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

(三)重点工作推进调度会(周例会)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承办,每周五前各口分管领导将议题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初审,然后由督查局将拟定议题报县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审定。议题确定后,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组织会务,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汇报准备。

(四)重点工作推进调度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当天或次日及时编印,重要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针对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建立台账,跟踪督查,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县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经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提交。

第十九条  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必须报县长批准。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各部门要提前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讨论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公文审批及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要做好前期相关工作,为县政府研究、决策留出必要时间。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者签发。

第二十四条  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出的公文,属于主管副县长分工负责范围的,经副县长审定后,由县长签发;凡属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或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长签发;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颁布的决议、决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县长签发;任免有关人员,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命令,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会议纪要当日成稿并完成审签,其他公文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政府办公室转各乡镇、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尽快办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四章  严格财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受县长委托负责全县财政收支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财税部门加强收入征管,优化收入质量;指导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统筹兼顾、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及一般性支出;指导财政部门发挥投融资职能作用,积极争取省财政厅或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向兰考倾斜;指导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强预算约束,从严控制追加预算。严格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特殊情况年中确需追加预算的实行集中会签制度(一般每月20日县长、常务副县长、财政局长集中会签),由各部门报主管副县长同意后提交财政局,其中5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直接审批,5万元以上的经常务副县长签属意见后由县长审批或县长直接审批。

第二十九条  追加工程类预算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主管副县长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超过合同价10%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五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全县事业单位(包括全供和差供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事业单位不再新进自收自支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全县事业单位(包括全供和差供事业单位)如需新进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缺编缺岗情况,提出申请,报主管副县长同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招聘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进人,确需引进人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对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调动程序。

1.外地工作人员调入兰考、教师调出教育系统的,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缺编缺岗情况,提请县编委会研究,报请常务副县长签批。

2.乡镇之间、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乡镇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工作人员调动,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缺编缺岗情况,提出申请,报请常务副县长签批。

第三十四条  严把借用工作人员关,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借用工作人员,需由借入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后,报请县长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教师。

第三十五条  控制公务员招录总量,行政机关单位如需招录公务员,由本单位根据公务员缺编缺岗情况,提出申请,经县编委会研究同意后,报请省公务员局和省编办批复,由省公务员局统一招录。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常务副县长、县长级干部、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乡镇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副县长。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同时布置、同样重视、同时落实。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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