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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废品收购站(点)搬迁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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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废品收购站(点)搬迁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彻底解决废品收购站(点)影响和污染城区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在县城规划区(文兴路以东、240国道以西、106国道以南、连霍高速公路以北)以内各类废品收购站(点)进行搬迁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从事废旧金属、废纸箱、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旧纺织制品等废品收购站(点),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具备经营资格的废品收购站(点),须于2016年9月15 日前搬迁至县政府指定经营区域。县政府指定废品收购行业的经营区域,优先安排主动搬迁的废品收购站(点)。

  三、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搬迁的收购站(点),县政府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超出搬迁期限而未搬迁的经营站(点),政府依法强制搬迁,并由经营者承担相关费用。

  四、对于自选经营场所的,所选地点须在县城规划区1000米以外。

  五、对于无证无照的废品收购站(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六、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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