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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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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政文〔2016〕12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服务我县“率先脱贫、全面小康,争当全省县域发展排头兵”目标,加快我县经济跨越赶超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

  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资本市场的普惠金融功能与机制,为脱贫致富奔小康提供有力的资本市场支撑,是企业扩大规模、加快发展、提高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要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资源,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断增强我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上市(含挂牌,下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资本市场意识,抢抓发展机遇,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夯实我县产业发展基础,为我县“如期脱贫、率先小康,争当全省县域发展排头兵”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企业基本情况和融资需求,筛选一批具有上市意愿、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作为我县上市后备资源,通过培训培育、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按照“优选一批、规范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一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能力、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落地兰考并实现上市。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县有5家以上企业(含自非贫困地区变更注册地至我县并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主板”)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有10家以上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贫板”)挂牌;有20家以上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四板”)挂牌。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在我县、经过培育辅导能够达到上市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由住所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县科工信委、农林畜牧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向县金融办推荐,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已具备上市条件,通过变更注册地在我县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迁址企业”),直接纳入后备企业资源库,优先支持其上市。

  (二)做好上市协调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根据“优选一批、规范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制定本地企业“一企一策”培育计划。对于迁址企业,由县商务局、科工信委、金融办选派专人组成联合协调小组,进行专项服务、专项对接。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等上市进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必要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加强后备企业培训服务。对被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程跟踪服务;鼓励中介机构在兰考提供企业上市、挂牌培训等相关服务,通过举办推介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协调中央和地方上市公司协会、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在兰考开展各类资本市场知识培训班(会);组织后备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各类企业管理、上市融资、商贸洽谈、考察培训等交流活动,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四)拓展企业上市途径。根据企业不同类别,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扶持,指导企业选择合适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发展,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在境外市场或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引导符合“三高七新”等要求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引导中小企业抢抓“新三板”“扶贫板”扩容机遇,加快股改和申报进程;支持小微企业到“四板”挂牌展示,规范企业运作,提升内部管理,拓宽融资渠道。

  四、政策支持

  (一)税费政策

  1.股份制改造重组税收优惠。股份制改造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相关部门要开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为企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股份制改造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对符合国家有关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及契税。

  2.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河南省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3.缓免缴相关税费。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延期缴纳。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支持股份制改造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

  (二)政策性资金倾斜

  对上市后备企业,县发改委、财政局、科工信委、扶贫办、农林畜牧局等部门在申报预算内基建投资以及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工业(农业)结构调整、中小企业发展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等政策性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三)金融政策支持

  优先适用资本市场绿色通道。符合上市条件的本地和迁址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我县优先支持其申报,协调证监会等有关部门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本地和迁址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扶贫板”、“四板”挂牌的,协调有关部门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即报即审、审过即挂”,减免挂牌初费。企业上市后,开展并购重组的,协调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加快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并购重组项目,重点支持,协调加快审核。

  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县有关部门积极向银行推荐上市后备企业项目,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发展;上市后备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商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权限对被重组企业的贷款在即将到期前可给予适当展期,或协调政府融资平台担保给予过桥贷款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投资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质押)贷款等业务。

  优先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上市企业因上市补缴相关税费而造成流动性资金紧张的,在协调缓交基础上,政府参股的产业投资基金,优先安排流动性资金支持;政府参股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优先以固定收益债权或战略性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其发展。

  (四)上市补贴奖励政策

  1.企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县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

  2.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和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由县财政奖励30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由县财政奖励100万元。

  4.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县财政给予50万元补贴(含股改补贴);在展示板挂牌的县财政给予5万元补贴。企业在“扶贫板”挂牌或展示的,比照执行。

  5.奖励率先上市企业。对县内在境外和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县财政对第一家上市企业另行奖励20万元,第二家奖励15万元,第三家奖励10万元。

  6.通过变更注册地或收购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并将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至我县实现上市的企业,比照本地企业政策执行。

  7.已上市企业首次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财政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8.企业由“四板”、“扶贫板”成功转至“新三板”或者由“新三板”成功转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按最终所处板块奖励政策扣除原已享受奖励部分,补足相应奖励资金。

  9.企业以上奖励,由企业每年10月份到纳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集中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初审后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拨付。

  五、完善上市工作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兰考县企业上市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相关规划、方案、政策,解决企业上市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开辟“绿色通道”。县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等单位对企业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公司债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需申请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先出文件再补程序。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合办公,加快办理时间,原则上办理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三)加强信息报送。上市后备企业应当自产生上市相关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金融办报送相关信息。报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股改协议、辅导协议,向证券监管部门、相关交易场所递交申报材料、预审、初审、上会等重要环节相关资料。县金融办应当建立上市工作周报制度,及时跟踪企业上市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四)建立激励机制。对在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在评定劳动模范及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兰考县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6年11月24日       

附  件

  兰考县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明俊(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王彦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杨晓东(县委常委、副县长)

  刘广亮(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黄宗刚(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保东(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永振(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任洪峰(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周  玮(县商务局局长)

  闫  玮(县财政局局长)

  张保强(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赵林涛(县工商局局长)

  马玉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祖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海燕(县规划局局长)

  张嘉华(县房管中心主任)

  王武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许家书(县质量监督局局长)

  陈建光(县安监局局长)

  孔德成(县环保局局长)

  徐树标(县国税局局长)

  赵凌云(县地税局局长)

  段贵昌(人行兰考支行行长)

  宋亚洲(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

  段海强(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企业上市(挂牌)的统筹规划、指导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协调金融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金融办、科工信委、商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抓副职组成,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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