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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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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2016〕10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4日      

  兰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兰考县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兰考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包含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

  二、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职能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三、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县环保局、气象局应当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及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2  预警条件。当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县政府按本方案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县政府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原则上,红色预警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3.2.4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预警条件发生变化时,县政府将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解除预警。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4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县政府将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县政府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县广播电视总台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等单位在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Ⅳ应急响应后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筹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县教体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县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广播电视总台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等单位在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Ⅳ应急响应后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火电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2.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县广播电视总台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等单位在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Ⅲ应急响应后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筹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县教体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县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广播电视总台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等单位在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Ⅲ应急响应后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督导组负责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县环保局负责督导县政府应急减排清单内各工业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各工业企业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20%以上,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县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县住建局负责督导县政府应急减排清单内建筑施工单位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县环卫局按照县政府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县农林局负责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禁止露天烧烤、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县食药局负责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县公安局负责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2.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县广播电视总台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等单位在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Ⅱ应急响应后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筹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县教体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县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广播电视总台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等单位在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Ⅱ应急响应后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督导组负责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县环保局负责督导县政府应急减排清单内各工业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各工业企业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上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县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县纪委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县住建局负责督导县政府应急减排清单内各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县环卫局按照县政府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县农林局负责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禁止露天烧烤、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县食药局负责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县公安局负责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居民出行。县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4  I级响应措施

  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教体局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县公安局负责督导实施幅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3)县政府负责在发生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发布实行弹性工作制的相关规定。

  (4)县政府主要领导将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4.3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县政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相关信息。

  4.4  信息报告

  县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应及时将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按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天定时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县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下达响应终止指令。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企业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

  县政府将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六、应急保障

  县政府将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县政府将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附则

  县政府每年将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修订,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并于每年3月底、10月底前,将新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  件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由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食药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环卫局、县水利局、县农林局、县卫计委、县广电总局、县供电公司、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职责如下:

  1.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接受和发布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各部门启动预案,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汇报。

  2.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建议。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按照县政府应急减排清单规定,对各相关工业企业停产、限产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县环保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 县科工信委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关停燃煤工业锅炉。

  5. 县教体局负责督促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编制停课实施方案,并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6.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7.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县政府应急减排清单规定,在采取不同预警等级时的建筑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检查建筑工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喷淋、绿化及临时停工情况。

    8. 县交通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车辆限行时段的居民出行;负责编制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9. 县食药局负责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10.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指导检查县城建成区及周边所有渣土运输、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措施开展情况。

  11. 县环卫局按照县政府应急减排清单规定,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负责指导检查垃圾清运等措施开展情况。

  12. 县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13. 县农林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14. 县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事发地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 县广电总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做好全县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6. 县供电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对重污染天气期间拒执行停产、限产的相关单位、企业实施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等工作。

  17.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8. 县监察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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