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考县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及
清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2016〕12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兰考县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及清退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28日
兰考县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及清退
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和清退工作,明确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集资户的利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豫处非领〔201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和清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办事原则;
2、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原则;
3、政府主导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和清退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对疑难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我县的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和清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已经立案的非法集资案件,成立由副县级领导牵头、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资产清退工作。
(四)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国土、房产、住建、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凡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免除或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五)对已立案的非法集资案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待诉讼终结后,变现进行清退。
(六)资产处置及清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非法集资案件追缴资产中支出。
二、资产追缴、保管和处置
(一)资产的追缴和保管
1、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案财物应缴尽缴,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或者涉案单位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财物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下列资产应依法全部追缴:
(1)涉案企业(人)所有的全部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它单位、个人占有、使用的涉案企业(人)的资产;
(3)涉案企业(人)转移、藏匿的资产;
(4)涉案企业(人)的债权;
(5)涉案企业(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
(6)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企业(人)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资产;
(7)公安机关立案后,涉案企业(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资产;
(8)涉案企业(人)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约谈后,未经批准转让、抵押等处置的资产。
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涉案财物应当追缴未予追缴的,应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予以追缴。
3、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未采取相关措施的,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审理阶段由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宣判后发现的,由第一审法院负责,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4、案件审理结束后,公安机关依法查扣、追缴的资产列清单移交县法院,移交时双方交接人应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法院依法处置变现,清退工作由工作组负责。
(二)资产产权梳理确认
1、专案组对追缴的资产产权状况进行认真梳理、确认。
2、通过梳理、确认,将资产进行分类,可分为无产权限制的资产和有产权限制的资产。对无产权限制的资产应尽快进行处置变现。对有产权限制的资产需进行具体分类,可分为因已经抵押产权限制、被其他机关查封产权限制、共有产权限制、其他原因产权限制等情况。
3、资产产权的分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工作组做好有产权限制资产的协调清理工作,对无需法院判决(裁定),通过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明晰产权的资产,完善手续后可以进行处置。
5、对在建项目、民生工程等涉及公众利益和众多其他人员权益的涉案资产,要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出发,界定产权。
(三)非法集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债务处理。
1、对非法集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债权人可持合法、有效的凭证向专案组申请债权登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合法有效。对确定合法有效的债权在兑付、清偿时与集资债权同顺序、同比例一并兑付、清偿。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抵押、质押的财产应是合法取得的财产,因此,抵押权人明知企业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企业用非法集资款形成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该担保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3、被政府确定为监管帮扶企业后,非法集资企业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4、非法集资企业欠金融机构的贷款及涉及抵押等担保的,在优先考虑集资群众利益的情况下,按照一案一策的方法制定处置方案。县政法委负责非法集资立案后的督察督办和进入司法程序中疑难案件的牵头协调,并对案件进展情况定期及时对外公布,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由县委维稳办牵头处置。
5、非法集资企业用其合法财产对其他个人、单位进行抵押担保的,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担保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过担保期限,是否依法需要登记而未登记等,凡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担保的应依法认定担保无效。
(四)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方式
1、专案组对资产梳理确认后,组织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由县法院提出资产变现方案,并广泛听取集资参与者或代表的意见,确定资产处置方案。
2、容易腐烂、损坏、贬值或者维护保管成本过高以及其他不宜保管的资产,应及时变卖处置。
3、涉案资产在处置前,依法需要评估的,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或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资产评估、价格鉴定。
4、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先出具资产评估意见。若无争议的,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若争议较大的,由县领导小组对资产评估意见进行论证。
5、及时发布资产处置信息。采取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媒体上发布信息。通过其他方式处置的,也应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广泛告知社会公众和集资参与群众。
6、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致使原处置方案无法实施的,要及时向集资参与者说明原因,及时调整方案,确保资产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三、清退
(一)申报登记和确认
1、各专案组负责组织办理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确认工作,依法确定非法集资案件集资总额、已返还额、资金余额,每一非法集资参与者出资总额、已返还额、资金余额,包括本金(初始出资)、利息(利润或收益)、滚存入本金的利息,以及剔除利息的本金等。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由出资具名人负责。
公安机关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对参与非法集资但没有到专案组报案、登记的人员,由专案组通过媒体及其他相关方式发布公告,限期两个月内到专案组进行补报登记,过后不再补登其损失由非法集资参与人员自行承担。
2、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应遵循以下程序:
(1)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2)非法集资参与人填写《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一式三份,各工作组、专案组及非法集资参与人分别留存一份),并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3)各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3、非法集资参与人申报登记债权债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1)非法集资参与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附代理委托书原件;非法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集资参与资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和有效收据(公安机关需对留存的所有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并出具意见,签注是否与原件一致);
(3)非法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用于领取返还款项所开立的存折、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信息资料。
(4)投资30万元以上集资参与人员,本人应出具资金来源说明。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则其应对出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并写出承诺书报所在单位备案。
4、非法集资参与资金鉴定确认程序:
(1)查证取得银行往来资金流向。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协助提供非法集资涉案企业(人)非法集资活动期间的资金往来凭证,并依此作为鉴定确认非法集资参与资金数额的依据。
(2)核对确认。各专案组凭上述材料及其他取证材料,与非法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及真实性核对,确认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参与资金总额、已返还额(包括通过返还本利、代理费奖励等方式返还的资金)及参与资金余额。
(3)填制清退凭证。各专案组依据确认报告以非法集资参与人个体为单位填制《非法集资登记回执》,由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在回执上加盖骑缝章。回执将作为非法集资参与资金按比例清退的凭证。
(二)清退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1、清退坚持按比例保护本金、不保护非法利息的原则,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实际出资资金余额即本金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清退,对利息不予清退,确保清退工作合法、公平、公正。
2、返还的本金、利息、返点奖励等集资人的实际所得一律视为已还本金数额。
3、根据有关机关核准认定非法集资企业(个人)的债务总额与实际归集追缴资产可用于清退的资金总额(含归集资金所形成的利息)计算得出实际清退比例。集资人最终的清退数额就是确认的下欠余额(集资总额减已还本利)乘以清退比例。
4、在分批、分期清退方案制定过程中,要根据已掌握的可用资金数量,提出可行的清退方案和清退比例,并留有必要的工作余地,防止出现因资金无法保证造成方案无法全面实施情况出现。
5、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上交财政。集资款不能全部清退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三)清退程序和方式
1、确定清退组织。各工作组负责清退工作,集资群众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办)政府或单位协助开展清退工作。
2、制定清退方案。刑事裁判生效后20日内,案件工作组负责制定具体的清退方案,明确清退时间、清退比例、清退程序等。清退方案需报请县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3、发布公告。各工作组在清退前应通过媒体等方式发布清退公告。清退公告应明确清退对象、清退时间、清退地点、清退比例、清退要求等内容。
除发布公告外,还要通过多种途径通知债权人。
4、组织清退。由各工作组按清退方案组织清退,债权人持有关手续按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清退。为保证资金安全,可委托经办银行在清退前打印好各个集资人的清退资金存款单。
5、严格清退手续。集资参与人应提交《非法集资登记回执》、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清退单位与核准登记统计表核对无误,留存《非法集资登记回执》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后,债权人签字领取清退资金(存单)。
债权人领取清退资金时应签订承诺书,承诺虚报、冒领将承担法律责任,案件完结后不得无理上访。
6、在清退工作现场,要专人负责疑难问题处理,对一些遗留问题进行受理。
7、对于参与集资群众较多的案件,在清退时,要分批分期进行,避免集资群众过度集中诱发事端。
8、各乡镇(街道办)、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清退工作有序进行。
9、拒绝领清退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来领取集资款的集资户,一律视为自动放弃,集资款上缴县财政。
10、清退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领导小组。
四、争议协调问题的处理
(一)资产追缴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及争议事项,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及争议事项,由县法院负责协调解决。
(三)兑付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及争议事项,由案件工作组协调解决。
(四)资产变更登记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及争议事项,由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参与协调解决。
五、结案程序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非法集资案件可以结案:
1、涉案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刑事诉讼已经终结;
2、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经全部追缴或没收;
3、应当追缴的资产已经全部处置并兑付集资参与人;
4、与其他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没有纠纷,或者纠纷已经解决;
5、涉案不稳定因素已经排除。
(二)具备结案条件的案件,由专案组与工作组共同提出结案报告,报县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结案报告除具备本条第一项内容外,还应当叙明集资参与人数、集资数额、损失数额、兑付金额、兑付比例等内容。
(三)结案报告经批准后10日内,工作组应当告知集资参与人代表,并在处非办驻地及企业所在地张贴结案公告。
(四)结案公告发布后10日内,县处非办持结案报告及结案公告报省处非办备案。
(五)结案后发生与该案件有关的问题,由公安局负责处理。
六、责任追究
(一)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县处非办应当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兰考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追缴的资产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
2、贪污、损毁或者擅自挪用、转移、处置涉案企业(人)的资产的;
3、对应能追缴的资产不予追缴的;
4、在资产追缴、评估、拍卖、变现、处置、清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向个别单位或个人先行清退的;
6、因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未按工作进度完成资产处置、清退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7、资产处置、清退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发现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及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的,应当督促办理、责令纠正、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意见由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