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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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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兰政办〔2015〕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县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效率;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分类管理,引入政府采购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科学履行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力量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改革要结合我县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稳妥推进,逐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强化预算,公开择优。坚持费随事转,将政府购买服务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预算管理,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择优方式选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3.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选取民生关注度高、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养老、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4.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健全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多方参与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三)购买范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在教育、就业、社保、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政府运转保障服务事项等,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资金拨付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购买主体要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购买主体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购买项目,原则上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可采取委托、承包、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要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转包行为,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要体现本部门购买服务对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要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六)绩效管理。县财政局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 成立兰考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教体、监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和城乡规划建设、农林畜牧、工商、审计、环卫、招投标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建立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和及时调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编办负责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职能转移事项,配合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县民政、工商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把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建立日常监督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制止纠正影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效益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并将日常监督管理结果作为考核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三)严格监督管理。县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民政、工商、招投标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联合县财政局、购买主体建立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主动接受、配合购买主体和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评估、检查以及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各乡镇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建立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培育社会组织。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通过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孵化园、开展专业辅导、组织公益创投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要积极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逐步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培育壮大社会组织。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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