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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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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2015〕36号

县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豫财预〔2015〕143号)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盘活2012年及以前年度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财政收入下行、刚性支出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显得尤为重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多方联动,各部门要共同努力,严格控制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对一般公共预算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加快2013—2014年度结转资金执行进度,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结转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或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各部门交回县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的其他项目。

  (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2012 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若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县财政部门审批的财政专户外,及时撤销其他财政专户。对个别部门因基本建设需向县商业银行融资的,经县财政部门核批后设立临时账户,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予以清理或撤户。严格财政专户开立核批程序,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清理撤销财政专户中的资金,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

  三、具体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清理盘活工作负总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严明纪律,加强协调。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需要上缴的实际数量和时限要求,严肃财经纪律,迅速清缴结余资金,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对违反规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严肃处理。同时,要通力协作,加强协调配合,做到上下一致,口径统一,及时做好预算单位上缴国库资金的划转结算工作。

  (三)着眼长远,建立机制。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建立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切实管好用好财政存量资金,实现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便于对各项财政存量资金实行动态监管,自2015年起,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各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存量资金变化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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