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考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自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兰考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2015〕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自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兰考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5日
兰考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自主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水管〔2014〕56号)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水利建设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养殖大户、村集体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自主建设,加快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主题明确、管理规范、先建后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对符合全县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的塘坝、泵站、水闸、河沟清淤、末级渠系、水电站、中小型灌区等小型农村水利新建和改造提升工程,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和群众意愿实行自主建设。
第三条 自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全县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项目申报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当地乡镇统一汇总,县水利局编制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年度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自主建设。
第四条 自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由项目申报人作为业主负责工程建设。塘坝、河沟清淤、末级渠系工程等较简单的工程,可由项目申报建设主体自行组织实施建设;水闸、泵站等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申报人自主选择技术力量较强的专业施工企业实施建设。
第五条 自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由项目申报业主负责,县水利局负责督察检查,各水利水产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和工程量核准、组织竣工验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审计。
第六条 自主建设项目资金由项目申报人自筹加上政府补助资金组成,按照“先建后补,多建多补”的原则补助建设资金。原则上塘坝扩挖、河沟清淤、泵站更新改造、小水闸等工程,按工程审计工程量的2/3予以补助;中小型灌区按照每亩200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给业主。
第七条 自主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工程由项目申报人使用和管理。业主自建投入资金所形成的资金由其拥有,项目业主拥有的产权,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流转。工程的运行和管护由项目业主负责,工程所产生的经营性收入由经营管理者所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考评,对考核优秀者,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兰考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塘坝、小泵站、沟、渠、桥、涵、闸、护坡等及其所属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遵循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县水利局是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水利工程管护机构: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承担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职责。会长由各乡镇的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由乡镇水利站站长担任,成员为乡镇水利站技术人员和各村水管员,乡镇水利站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同时也是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办公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本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以村水管员(或者用水者协会)为主体的管护人(或管护组织),承担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职责,其上级机构是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
第三章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局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其工作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和上报主管部门有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统筹规划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小修工程、日常管护;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奖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与管理工作职责是:制定本辖区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安全、畅通;做好本乡镇水利工程的摸底、调查、统计工作,并分类归档,根据摸底情况提出年度各项水利工程管护意见;筹措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经费,制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配合省、县水政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涉水、涉河、涉渠的侵占、损坏、蚕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不受侵犯。
第九条 管护范围: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其设计洪水位淹没范围或原征地线、移民线以下的区域,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100米;小型水利工程建筑物管理范围为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沟渠为沟渠脚外延2米;塘坝为外坡边界线;小型涵、闸为上下游各20米;管网线周围0.25米范围内,其它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管护内容:
(一)现状县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
(二)新、改扩护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手续完善的;
(三)本款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水利设施的日常管护、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处理和上报;
(四)跨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由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五)工程管护实行专业管护与村民管护相结合制度;
(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打击破坏行为,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完好无损。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专项养护资金;县财政按每亩2元安排,“一事一议”以奖代补按每亩1元统筹,乡镇要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专项管护资金,按每亩1元安排,可以从土地出让金返还、独立小水库收取的水费、开发利用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收益和本级财政收入中提取解决,相关部门要向上争取专项维护补助经费,增加资金规模,保证正常维修养护急需。
第十二条 管护经费使用和管理。养护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统筹安排本辖县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负责管护项目资金分配、项目组织实施,申报验收补助,管护经费分级承担,县级管护经费采取“县管乡用”的办法,乡镇管护经费可采取“乡管村用”的办法,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费用开支,单项维护投资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超过5000元以上,应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对投资额较大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毁的修复工程,按以往正常方式,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解决。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及招待等行政事业费用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现状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情况、当年管护情况、有无失职失责情况,考核结果与奖补经费挂勾,与管理人员报酬挂勾,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