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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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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补贴的意见

兰政〔201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精神,结合兰考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城乡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城乡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不断加快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二、补贴对象与标准

    补贴对象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上、具有兰考县户口、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及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

    补贴标准为:年龄在45—59周岁之间的实行进口补贴,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奖特扶人员实行出口补贴,每人每年补贴120元。资金由县财政从参保补贴资金中列支。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对参保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三、拟补贴对象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对象年满45周岁后,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对象申报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审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兰政〔2011〕20号),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补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员名单张榜公示3天,确无异议后签注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拟补助对象的资料,通过座谈、入户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后的申请人员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县人口计生委。

    (四)县级确认。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补助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并与全县计划生育家庭育龄妇女数据库相比对,经初步确认后,将补助名册印发至各村(居)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同时将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确无异议后,建立补助个人信息档案,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县财政拨专款予以补助。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核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深入排查,明确责任,确保彻底澄清独生子女父母和政策内双女父母的底子,核实后上报。凡是发现弄虚作假或核查流于形式,导致底子不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签订协议,动态管理。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要与享受补贴的计划生育家庭签订协议书,明确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家庭,要足额退回所享受的财政补贴。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兰政〔2010〕44号)同时废止。

 

 

兰考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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