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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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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兰政办〔2014〕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和行政审批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兰考县城市规划区及重点镇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要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由县规划管理局会同县民防局批准。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县民防局批准。

  (二)人防工程的使用、拆除审批

  城市规划区及重点镇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所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向县民防局备案。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管理者将人防工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县民防局审批。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县民防局缴纳拆除补偿费,由县民防局统一补建。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

  城市规划区及重点镇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按规定程序向县民防局申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等规定依法征收。

  (三)减免范围

  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异地安置的住房根据安置面积予以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新增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的翻新改造项目按照拆一平方米建一平方米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中,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建设的防空项目,予以免收。

  (四)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提供有关材料的认定

  1.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应有县发展改革委立项文件。

  2.国有垦区(农场)危房、国有林区(场)危旧房由县农林局负责认定。

  3.房屋的拆迁、安置面积由县住建局负责认定。

  4.临时民用建筑由县规划管理局认定;危旧住房由危旧房鉴定机构认定。

  5.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

  6.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使用和监督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使用。县民防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减少收费范围。凡擅自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全额缴纳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由县民防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县监察、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按规定征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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