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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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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

  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2018〕6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9日 

       

  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

  调 整 办 法

  为推进我县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降低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客观公正及风险共担的原则,现对我县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发包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考虑工程材料价格浮动因素列支价差预备费。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材料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的市场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四、凡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调整范围、风险度和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办法或约定不具体的,调整价差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主要材料确定: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二)调整原则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2.对于施工项目受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的,由工程发、承包人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定为基准价的±10%。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在基准价±10%以内的不作调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超过基准价±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基准价的确定:在县住建局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前,按调整项目招标同期《开封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确定。县住建局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后按照项目招标同期的《兰考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确定。

  3.调整材料价差增加(减少)的费用,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具体调整办法

  1.材料价差调整的计取方法。

  材料价差=可调价差材料工程量×[施工期该材料价格平均值-基准价×(1±10%)]×(1+税率)

  可调价差材料工程量指可调价差材料在该项目施工期完成的工程量。

  施工期该材料价格平均值指可调价差材料在项目开工至完工期间《兰考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县住建局发布工程信息前以开封市的为准)。

  税率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税率。

  2.材料价差调整依据的提供。

  实施材料价差调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审批的签证单据。签证单据应包括项目可调材料在施工期的使用总数量。

  3.材料价差调整发生的费用增加造成项目竣工决算数超过批复概算,由县发改委依据项目最终结算数相应调整项目投资概算。

  4.非全额县财政投融资项目按县财政投融资比例,同比例实施价差调整。

  五、本通知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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