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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兰考县地名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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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兰考县地名委员会的

通      知

兰政办〔2014〕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地名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形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兰考县地名委员会。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周辰良(县政府县长)

  副主任:田  风(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吴长胜(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顺舟(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海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史志办主任)

          张保强(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松波(县民政局局长)

          董庆华(县财政局局长)

          王永召(县公安局政委)

          王祥忠(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祖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保昌(县工商局局长)

          张海燕(县规划管理局局长)

          崔培印(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陈志力(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绳  飞(县质监局局长)

          赵曼丽(县邮政局局长)

          李卫星(县物价管理办主任)

          张连民(县文广新局局长)

          杜玉斌(县广播电视总台台长)

          陈志凌(县教体局局长)

          马玉仁(县住建局局长)

          徐学忠(县水利局局长)

          徐庆勇(县民政局副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杨松波兼任办公室主任,徐庆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地名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城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四)负责规范地名用字读音,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组织和检查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六)负责查处违章地名及标志。

  三、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民政局:负责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组织地名调查,管理地名档案资料;负责规范管理全县街道、建筑物等标准地名标志;参与建设主管部门在道路、建筑物、住宅等工程竣工时对地名的验收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标准地名情况,督促项目申报部门或单位向县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地名。

  (三)公安局:负责落实城市道路交通指示牌、门(楼)牌的编排及设置、在户籍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使用标准地名。

  (四)财政局:负责解决地名工作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五)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本部门相关业务的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使用标准地名,对未办理地名使用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负责在地籍登记、申报和土地征用划拨、规划利用土地以及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中使用标准地名。

  (六)住建局:负责对城区规划区内需要地名命名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前,查验相关地名命名文件,并告知其履行命名手续;负责城区管辖范围内街路巷地名命名的申报并按国标设置地名标志及日常维护;提供道路、广场、公园等地名信息。

  (七)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全县交通设施中的桥梁、隧道、道路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申报和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八)水利局:负责新建较大的各项水利设施的命名,要求主管单位到县地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地名命名更名手续;负责提供河流、湖泊属性资料。

  (九)文广新局(广播电视总台):负责协助县地名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地名法规政策的宣传;审查电视、广播报道中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负责旅游景点标准地名推广和规范标志设置工作,提供旅游景点相关资料。

  (十)质监局:负责监督地名标志标准化情况和地名标志质量。

  (十一)工商局:负责审查在工商登记、名称变更、营业执照发放以及广告发布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十二)邮政局:负责在邮政业务中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和信息反馈。

  (十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协助县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城区地名标志管理。

  (十四)教体局:负责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要求对各类标准地名用字和拼注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十五)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检查、督促房屋开发商执行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县地名管理部门备案住宅区名称;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买卖、房屋产权变更、产权证发放及办理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房屋预售许可证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

  (十六)县规划管理局:将经批准的地名应用到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项详规,在涉及城市地名命名有关事项时,通知县地名管理部门参与规划方案会审,确定与城市规划相适应的地名指导性意见;协助县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负责审核使用标准地名情况;督促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和单位向县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地名。

  (十七)物价管理办:负责地名方面价格批复工作。

  (十八)史志办:负责全县地名的收集整理工作。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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