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审验及培训的
通 知
兰政办〔2015〕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凡2010年12月以后省政府核发的《执法证》,都必须办理年审手续。
二、审验内容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名称或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变更,执法区域是否变化,持证人员是否离开执法岗位,是否有违反执法纪律的现象等行为。
三、培训工作
执法人员培训采取自学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监督指导好各单位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好本单位持有《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四、年审办法
需年审的《执法证》,由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将《执法证》年审记录抽出按顺序排列好,连同外皮、贴照片的正证一并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一)2015年3月30日前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上报完毕,4月3日前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验结束,逾期不再审验。
(二)凡未审验和审验未获通过的证件为无效证件,统一收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销毁。
(三)审验期间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再审验。
(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收费、许可、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时,应持有《执法证》并亮证执法,否则属程序违法。未审验的《执法证》属无效证件,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未持证上岗及持无效证件上岗执法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严肃查处,同时县政府将对其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应自觉接受监督,对拒不接受监督、态度蛮横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情况下,可暂扣其《执法证》,并由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从重处理。
(六)凡被注销或收回《执法证》的人员,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确认的执法资格同时取消,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及《执法证》年审工作纳入各行政执法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各单位要明确专门领导,安排专职人员,具体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