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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考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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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考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政办〔2015〕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兰考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2日 

  

  兰考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兰考县委  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兰考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文〔2014〕75号),设立兰考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承接的职责:

  1.负责冠省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管。

  2.负责省级以上政府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3.负责冠本地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审批、年检和监察工作。

  4.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的审批。

  5.追认革命烈士审核。

  6.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

  7.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参战参试人员认定。

  8.负责各类救灾款(物)的申请。

  9.牵头协调成立全县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设立、拟订灾害救助预案、启动救灾应急响应;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的审定。

  10.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及个人信息认定。

  11.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

  12.养老服务机构审批。

  13.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

  14.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

  15.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的申请报批工作。

  16.负责本辖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工作。

  17.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

  18.负责对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

  19.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20.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21.省下放到县级民政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工作;负责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办理退出现役的军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和备案审核工作;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人员、60岁以上烈士子女及60岁以上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工作;办理追认烈士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县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军(警)民共建工作;承担兰考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城(县)活动。

  (四)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服务与管理;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的审批,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和医疗待遇。

  (五)拟订全县抗灾救灾工作政策;编制年度救灾资金预算;拟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实、上报灾情;申请、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宣传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六)组织拟订全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40%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拟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的审查申报;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拟订全县地名规划,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撰审定。

  (九)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指导孤儿等困境儿童、老年人、艾滋病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殡葬改革、婚姻登记和救助管理工作,推动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出具收养关系证明;负责对新建、扩建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对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的审核;负责对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

  (十一)拟订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推进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督查、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协调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各乡镇民政所及系统内部的协调工作;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负责民政法制建设;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组织制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与考核评比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负责民政事业费、行政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民政所会计工作。

   (二)优抚安置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优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工作;负责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办理退出现役的军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和备案的审核工作;办理追认烈士的审核上报工作;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人员、60岁以上烈士子女及60岁以上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工作;负责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审查;制定优抚工作方案,做好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服务与管理;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的审批,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和医疗待遇。

  (三)双拥工作办公室。宣传党和国家的国防教育、军政、军民团结的方针、政策,进行拥政爱民、拥军优属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全县双拥宣传教育活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县双拥领导小组有关双拥工作的决定、要求,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全县开展双拥活动,研究确定双拥工作的宣传思路和目标任务,制定各个时期开展双拥活动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全县双拥工作情况,加强对双拥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典型,做好双拥示范单位的推选和评比。

  (四)救灾救济科。拟订全县抗灾救灾工作政策;牵头成立减灾救灾领导机构、拟订灾害救助预案、启动救灾应急响应;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的审定;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实、上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减灾活动;预算编制本县年度救灾资金;申请、筹措、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助款物,并监督检查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及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和宣传活动;组织拟订全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40%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及个人信息认定;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五)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机构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就业等工作;建设全县孤残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指导孤儿等困境儿童、老年人、艾滋病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贯彻社会福利机构扶持政策,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申办、变更、注销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组织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六)社会事务科(民间组织管理科)。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出具收养关系证明;指导殡葬改革、婚姻登记和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对新建、扩建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对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的审核;负责对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

  贯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牵头建立民间组织管理协调机制。

  (七)政权区划地名办公室。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的审查申报;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拟订全县地名规划,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撰审定。

  (八)人事老龄和社会工作科。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局属单位、地方退休人员和享受遗补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县老龄工作;指导基层老年协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工作;负责本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业务监管;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和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五、其他事项

  (一)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二)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

  (三)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兰考县行政区划图由县民政局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编制。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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