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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区域禁止燃煤散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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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行政区域禁止燃煤散烧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兰考县行政区城内禁止燃煤散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加工、运输、囤积、销售、燃用散煤(包括小锅炉、商业服务业、家庭生活等民用煤炭及其制品,以下简称散煤)。

  二、依法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严厉查处散煤隐蔽销售网点,取缔无证照储煤场。各散煤经营单位要积极响应号召,依法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积极配合做好散煤销售点的关停和所销售散煤的后续处置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凡使用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燃煤设施的,必须按照取缔或改替标准,自行拆除到位,改用清洁能源。

  三、严厉打击流动运输贩卖散煤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工商局、环保局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禁采购、囤积散煤,现有散煤在2017年9月30日前,由散烧办统一按照市场价格回购,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做好配合。对2017年9月30日以后私自采购、囤积、使用散煤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办事处)责任。

  五、为共同营造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倡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和“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大力推广使用电、天然气和洁净型煤等清洁环保燃料,确保实现全县零散煤。

  六、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全面加强对散煤加工、运输、囤积、销售及使用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动态监管力度。凡逾期未取缔的散煤销售点,非法使用燃煤散烧设备的,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散煤销售点予以取缔,对燃煤散烧设备予以强行拆除,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鼓励举报燃煤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奖励。1.涉案散煤或蜂窝煤100吨(含)以上,奖励3000元;2.涉案散煤或蜂窝煤50吨(含)以上100吨以下,奖励2000元;3.涉案散煤或蜂窝煤5吨(含)以上50吨以下,奖励1000元;4.涉案散煤或蜂窝煤5吨以下,使用机动三轮车运输或销售的,发现一起奖励500元。

  八、举报办法:城乡居民发现非法销售和运输散煤或蜂窝煤的行为,可拨打电话12369、27895753进行举报,并凭有关证据到县散煤治理办公室(地址:兰考县工商局院内,电话:27895753)领取奖金。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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