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的决定
兰政〔2016〕1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43项和保留34项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要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破除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43项)
2.县政府决定保留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4项)
2016年8月31日
附件1
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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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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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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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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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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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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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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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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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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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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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款;《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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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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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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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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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款;《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三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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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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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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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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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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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款;《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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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建议书,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建议书技术评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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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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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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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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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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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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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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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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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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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刻制公章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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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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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9部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 24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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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章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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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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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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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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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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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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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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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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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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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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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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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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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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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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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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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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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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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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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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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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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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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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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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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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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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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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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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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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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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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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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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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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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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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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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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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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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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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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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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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42号)第九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评审评估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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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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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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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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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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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评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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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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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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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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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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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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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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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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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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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选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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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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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选址论证,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选址论证技术评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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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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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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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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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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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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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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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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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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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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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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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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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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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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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企业财务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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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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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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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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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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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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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认定申请人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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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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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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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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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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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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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认定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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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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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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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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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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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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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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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第四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评估
|
22
|
县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第八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评估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23
|
县水利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
仍需申请人提供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24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
25
|
县农林畜牧局
|
提供种子生产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村农村农村农业农村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生产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26
|
县农林畜牧局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村农村农村农业农村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27
|
县农林畜牧局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村农村农村农业农村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
28
|
县农林畜牧局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金证明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金证明
|
29
|
县农林畜牧局
|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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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十五项第四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金证明,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资金证明评审评估
|
30
|
县农林畜牧局
|
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编制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7号)第十五项第四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技术评审评估
|
31
|
县文广新局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资金、资信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九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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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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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局
|
举办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申请人资金证明
|
举办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7号)第二十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33
|
县文广新局
|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人资金证明
|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7号)第二十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34
|
县文广新局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企业设立、兼营、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四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
35
|
县文广新局
|
出版物批发单位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企业设立、兼营、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九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
36
|
县文广新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验资报告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37
|
县文广新局
|
文物保护单位拆除、迁移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
文物保护单位拆除、迁移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保护单位拆除、迁移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
38
|
县文广新局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39
|
县文广新局
|
文物调查报告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调查
|
40
|
县文广新局
|
文物勘探报告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勘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勘探
|
41
|
县文广新局
|
考古发掘报告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二十条;《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考古发掘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考古发掘
|
42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申请人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43
|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Z6002—20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Z6001—2013)
|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附件2
县政府决定保留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七条
|
保留
|
2
|
县公安局
|
建设工程消防图纸设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保留
|
3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图纸设计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第七条
|
保留
|
4
|
县民政局
|
基金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基金会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
保留
|
5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保留
|
6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保留
|
7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六条
|
保留
|
8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
保留
|
9
|
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让、转让、抵押、补偿价格,须经具备中介服务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核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
保留
|
10
|
县环境保护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保留
|
11
|
县环境保护局
|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编制
|
排污许可
|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三条
|
保留
|
12
|
县环境保护局
|
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编制
|
排污许可
|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三条
|
保留
|
13
|
县环境保护局
|
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结业证书
|
辐射安全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八条
|
保留
|
14
|
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核准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保留
|
15
|
县规划管理局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位置的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设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保留
|
16
|
县规划管理局
|
建设工程规划位置的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设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
|
保留
|
17
|
县规划管理局
|
建设工程规划经审核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保留
|
18
|
县规划管理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编制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保留
|
1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
保留
|
2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排水情况的报告
|
城市排水许可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2号令)第九条
|
保留
|
21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申请人6个月内的身体健康证明
|
护士执业许可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
保留
|
22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保留
|
23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保留
|
24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保留
|
25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保留
|
26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
|
保留
|
27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烟花爆竹库区外部实测图和仓储设施平面图设计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
|
保留
|
28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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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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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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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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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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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图纸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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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使用、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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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9〕282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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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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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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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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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图纸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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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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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9〕282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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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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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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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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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地质勘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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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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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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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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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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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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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物商店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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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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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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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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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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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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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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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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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63号令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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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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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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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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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和竣工图纸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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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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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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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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