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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零星用地零星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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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考县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零星

用地零星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20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兰考县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零星用地零星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26日

兰考县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零星用地零星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促进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用地包括:

  (一)县城规划区内行政村划分给村民的宅基地;

  (二)县城规划区内行政村的村头荒地及零星耕地;

  (三)单位或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租赁等方式获得的零星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建设包括:

  (一)县城规划区内自建单家独院式住房;

  (二)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

  (三)在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

  (四)单位建设职工住宅、商业用房;

  (五)单位在原有的办公、生活、生产、经营等场所剩余空地插建建筑物;

  (六)房地产开发商零星开发的住宅、商业、公建等建设项目;

  (七)其它零星住宅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三类规划控制区域的范围:

  (一)一类控制区。主要包括在县城总体规划(含远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道路、绿地、水系,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县城近期建设的区域。目前,纳入近期建设的区域主要有:

  1.中山北街周边:趁义街以东、大王庙街以西、人民路以南、中山路以北;

  2.方圆商场周边:裕禄大道以东、康乐巷以西、人民路以南、中山东街以北;

  3.西关国营农场周边:所有农场辖区范围及市皓、五里铺自然村区域内;

  4.许贡庄周边:振兴路以东,黄河路以西,考城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5.西湖公园规划范围:西至西湖公园西边界、东至中山北街、南至文明路、北至中山路;

  6.郭铎寨村周边:中山路以南、长兴路以东、文明路以北、济阳大道以西;

  7.特色文化区:裕禄大道以东、兰康路以南、东明大道以西、兰商干渠以北;

  8.商务中心区周边:振兴路以西、尚德街以南、顺兴路以东、中山路以北;

  9.韩村社区:陇海铁路以南、迎宾大道以西、华梁街以北、杜庄河西支以东;

  10.田庄社区:陇海铁路以南、三义路以东、陇海路以北、宝龙路以西;

  11.陇海路以南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

  12.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规定的需按照规划进行控制的区域以及根据县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需要及时控制的区域。

  (二)二类控制区。主要是除一类控制区以外的文体路以南、黄河路以东、陇海路以北、胜利路以西的老城区。

  (三)三类控制区。除一类控制区、二类控制区以外,《兰考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和远期控制区。

  第六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应遵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制度,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零星建设,对民房建设实施重点管制,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获得零星用地。对利用各种渠道私自违法买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申请建房时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土地部门出具的该宗土地的基本情况证明。

  第八条  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的零星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需转交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审批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要成区(片)开发、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

  第十条 各类区域零星建设的控制原则

  (一)一类控制区内:严禁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对于确实无处或无法居住的房屋可选择以下几种方法改善居住环境:

  1.维修加固。经鉴定确实为危房的可申请对现有危房进行维修加固。

  2.政府收购。因规划限制不能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经评估公司对房屋和土地评估后,由县政府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进行收储。

  3.申请保障性住房。对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居民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

  4.置换安置房。申请人可以将所属房屋及土地经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后,与政府置换等值的安置房。

  (二)二类控制区内,房屋老化、破旧,确需翻建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危房鉴定手续(附危房照片),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但不得扩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建房的零星用地原则上不再允许新建房屋,可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因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要经县规划审批委员会批准。

  (三)三类控制区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持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未建设的地块和确需翻建的,居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所建房屋应控制在两层半以内,檐口高度8.5米以下,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四邻无异议。确需建多层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要经县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四)新建或拓宽道路两侧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

  (五)被文物部门确定的文物保护建筑应按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建设审批程序:

  个人(单位)提交申请(附利害关系人签署意见),经村(居)委会初审同意后,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现场勘察、研究审批后,予以公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建设审批相关规定:

  1.属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必须足额缴纳各种税费。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县房地产管理服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零星建设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河道绿化、市政管线造成破坏或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使用的,建设者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无法消除影响的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者承担。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使用虚假、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私自建设的。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服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按照本办法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零星用地、零星建设控制工作。

  县城规划区内,陇海路以北,兰封路以西,金牛大道和光裕大道以南,蒙泽路、金花路、兰翠路以东区域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管理,陇海路以南产业集聚区管辖区域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指导,县城规划区内其它区域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管理,所在乡镇政府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决制止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发现一处依法拆除一处,确保县城规划区内无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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