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考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2017〕1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2日
兰考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好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迎检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为契机,以省有关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河南省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主线,以《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为标准,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工作方针,促进我县语言文字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着力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把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与精神文明建设、城市环境改善等工作相结合,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目标任务
以迎评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明晰工作职责,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通过普法宣传、规范管理、推广普及普通话等基本设施,建立健全依法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我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总目标:2017年4月底前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按照全省评估工作统一要求,我县将于2017年5月完成河南省组织的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三、组织形式
兰考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由省语委统筹规划和具体组织,按照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实施评估。
四、评估范围
兰考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范围以县城区(兰阳街道办事处、桐乡街道办事处、惠安街道办事处)为中心,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涉及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驻兰单位和服务行业。
五、评估内容
达标评估主要内容是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具体包括语言文字的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3个方面。
(一)综合管理: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培训工作。
(二)普及普通话:重点是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学校和公共服务行业普及普通话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普及措施以及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学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岗位人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窗口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三)社会用字管理:重点是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规范用字相关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的用字情况。
六、达标评估方式
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由省评估团根据《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设5个大块,3个一级指标,35个二级指标,102个三级指标,总分为220分。其中,综合管理33分、党政机关37分、学校30分、公共服务行业60分、媒体60分。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总体分值及各项一级指标分值均达到规定分值的60%以上为达标。各行业、各单位达到规定分值的60%以上为达标。
七、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兰考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从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7年4月1日—4月14日)。
制定印发《兰考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实施方案》,成立评估领导机构和工作组,召开全县语言文字工作暨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创建动员大会,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达标创建工作。分解下达评估责任目标,建立达标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成立工作机构,及时部署落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4月15日—4月25日)。
各责任单位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逐条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分工,确定工作步骤,形成切实可行的创建达标实施方案。建立“一把手”负责抓全局,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建立达标创建工作台帐制度,同步清晰记载整理工作过程,及时总结经验,优化思路,提高效率,高质高效完成达标创建各项工作任务。于4月25日前,各有关单位向县语委报送相关评估方案(县语委办公室设在教育体育局8楼语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26985488)。
第三阶段:自查自评(2017年4月26日—5月10日)。
1.对照《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及《兰考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分解表》(附件4)进行自查自评,坚持以查促改、以评促建、重在建设、重在时效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查无死角,查无遗漏。自查结束后,认真撰写自查总结报告,连同工作台帐上报县语委办公室。县语委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自查自评报告、工作台帐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审核,撰写全县自查自评报告,确定备查单位,指导备查单位做好完善和整改提高工作。针对弱项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分类汇总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开展的活动等资料。
第四阶段:检查整改(2017年5月11日—5月21日)。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部分语委成员、语言文字专家组成评估组,依据《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按照正式评估的办法及程序进行模拟预评。预评期间,聘请省语委专家现场指导。预评工作结束后,及时梳理反馈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完善,确认全县整体达到验收标准后,向省语委提出评估验收申请。
第五阶段:接受评估(2017年5月22日—5月31日)。
各单位做好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做好迎评宣传工作(制作宣传展板、宣传标语、灯箱广告、宣传资料等),高标准完成档案资料装订工作。
组织专家对重点受评对象进行一次迎检普查,汇总、整理有关材料向县政府汇报,按照省语委确定的评估时间,接受评估验收。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迎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迎评准备工作,完成评估达标的各项任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应用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迎评工作的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县语委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认真履职,齐抓共管,确保我县语言文字工作顺利通过评估验收。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利用电子屏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语言文字工作普及度。新闻媒体要发挥示范作用,兰考县广播电视台要做好迎评工作的新闻报道,制作播出有关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为迎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档案建设
要依据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三项评估内容,分门别类、详实入档(包括音像资料),做到档案内容齐全有序、查找便捷。
(四)明确责任分工
兰阳街道办事处、桐乡街道办事处、惠安街道办事处语委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工作。
1.县语委办负责自查自评和接受上级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
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的语言文字达标工作;
3.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负责制定迎接检查评估的宣传计划,制作迎评宣传片。对检查评估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报道,开辟形式多样的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专栏或专题节目,组织所属有关单位对编辑、记者、校对人员进行用字、用语规范化培训;
4.县文明办负责将规范用语用字列为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城市内容,并负责本单位用语用字达标的检查落实;
5.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语言文字迎评达标工作;
6.县人社局负责党政机关公务员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工作,并负责本系统用语用字达标的检查落实;
7.县工商局依法对全县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现有企业和商店门面招牌、商品名称及广告不规范用字进行清理并督促纠正。同时负责对牌匾、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用字规范化知识培训;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用语用字规范。检查落实公交站牌、出租车行业和长途汽车站的用字规范;
9.县公路局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用语用字规范。检查落实高速公路入县口的用字规范;
10.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负责检查落实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所属单位及设施用语用字达标;
11.县商务局负责检查落实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所属单位及设施用语用字达标;
12.县财政局负责迎评工作的经费保障和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经费落实,并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达标;
13.县旅游局负责检查落实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各旅行社、旅游景点用语用字达标;
14.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内风景区和公园用语用词达标;
15.县卫计委负责卫生系统的用语用字达标;
16.县邮政局负责邮政系统的用语用字达标;
17.兰考电信公司、兰考移动公司和兰考联通公司负责本行业的用语用字达标;
18.人民银行兰考中心支行负责检查落实各银行机关及所属储蓄营业单位用语用字达标;
19.兰考县第一高级中学、兰考县第三高级中学负责检查落实本校用语用字达标;
20. 兰阳街道办事处、桐乡街道办事处、惠安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商务区要分别在主要街区设立永久性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标语牌2块,分别在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3块,同时分别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一条街”。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兰阳街道办事处、桐乡街道办事处、惠安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商务区语委负责检查落实所辖范围内的重点单位,如街道、学校、商场、超市等用语用字规范;
21.上述责任单位中未涉及的部门、单位的语言文字达标工作,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检查落实。
附件:1、兰考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
2、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3、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附件1
兰考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
工作评估领导小组
主 任:肖广辉(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孔德慈(县政府副县级干部)
副 主 任:郜卫江(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 骉(县教体局局长)
张国民(县文明办主任)
委 员:赵东海(县政法委副书记)
李向东(县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曲肇林(县法院政治部主任)
王 锋(县人武部后勤科科长)
王志强(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相军(县教体局副局长)
付武魁(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委享受副科级待遇)
谢 琼(县民族事务宗教委享受副科级待遇)
吴政辉(县公安局政办室主任)
徐庆勇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青方(县商务局主任科员)
张 磊(县司法局享受副科级待遇)
祝二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刘自义(县国有资产管中心副主任)
张振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
陈发建(县住建局享受副科级待遇)
赵东升(县规划管理局享受副科级待遇)
吴随治(县交通运输局享受副科级待遇)
安显超(县公路局副局长)
韩治安(县农林畜牧局享受副科级待遇)
刘曙光(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史天慧(县卫生和计划生委员会副主任)
张孟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梁永生(县工商局副书记)
闫雪松(县文联副主席)
王 帅(团县委副书记)
张志影(县妇联副主席)
张家士(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胡建涛(县国税局副局长)
董安奇(县地税局副局长)
李 广(县质监局主任科员)
赵曼丽(县邮政公司总经理)
王 岩(县联通兰考经理)
李 光(县移动公司副经理)
岳锁成(县电信公司办公室主任)
葛延青(县人行副行长)
刘开平(县工行副行长)
卞海宝(县中行副行长)
王广奇(县农行行长助理)
邵防振(县建行副行长)
马瑞敏(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
何 剑(县农商银行副行长)
陈国强(县人寿保险副经理)
卜 祥(县火车站科员)
陶继博(县汽车站站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教体局,马骉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评估领域 |
评估要素 |
实 施 要 求 |
得分 |
A 综合管理 (60分) |
A1 组织领导 (15分) |
A1.1 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A1.2 语言文字工作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相结合,并有明确要求 A1.3 县(市)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A1.4 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语委主任 |
4 6 3 2 |
A2 工作机构 (15分) |
A2.1 县(市)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 A2.2 县(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干部 A2.3 县(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
4 4 7 |
|
A3 管理措施 (13分) |
A3.1 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省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 A3.2 按照国家、省语言文字法规、方针、政策、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A3.3 有计划地对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 A3.4 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 A3.5 各有关部门形成有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各司其职,落实管理 |
2+0.5 2 2 4 3 |
|
A4 法制建设 (7分) |
A4.1 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 A4.2 对本地各主要领域语言文字应用有明文要求 A4.3 逐步建立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制度 |
2 2 3 |
|
A5 宣传工作 (10分) |
A5.1 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A5.2 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 A5.3 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工作 |
4 2 4+1 |
|
B 党政机关 (40分) |
B1 制度建设 (8分) |
县(市)各机关对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 |
8 |
B2 普及普通话 (20分) |
B2.1 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 B2.2 按有关规定要求对适龄公务员进行培训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B2.3 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
8 8 4 |
|
B3 用字规范化 (12分) |
B3.1 名称牌用字规范 B3.2 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B3.3 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网页等用字规范 |
5 3 4 |
|
C 学校 (70分) |
C1 制度建设 (10分) |
C1.1 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积极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活动,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C1.2 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4 6+3 |
C2 普及普通话 (35分) |
C2.1 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 C2.2 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语言 C2.3 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C2.4 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以及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 C2.5 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
8 10 9+1 2 6 |
|
D3 用字规范化 (25分) |
C3.1 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 C3.2 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 C3.3 指示牌、电子屏幕、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等用字规范 C3.4 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C3.5 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汉字 |
5 5 4 5 6 |
|
D 新闻媒体 (40分) |
D1 制度建设 (8分) |
D1.1 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要求纳入业务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8 |
D2 普及普通话 (20分) |
D2.1 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类节目以及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 D2.2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D2.3 广告用语符合规定 |
8 8+1 4 |
|
D3 用字规范化 (12分) |
D3.1 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用字符合要求 D3.2 影视屏幕用字规范 D3.3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D3.4 编辑、记者及校对、计算机录入、中文字幕操作人员具有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4 3 2 3+1 |
|
E 公共服务行业 (50分) |
E1 制度建设 (10分) |
E1. 旅游、文化、交通(铁路)、卫生、商业、通信、邮政、银行、保险等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10 |
E2 普及普通话 (16分) |
E2.1 各行业所属单位从业人员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E2.2 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10 6 |
|
E3 用字规范化 (24分) |
E3.1 名称牌、招牌、广告等制作从业人员具有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E3.2 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书写正确 E3.3 街、巷牌,公共交通站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E3.4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
8+1 8 4 4 |
附件3
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A综合管理60+2.5分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A1组织领导 |
15 |
|
A1.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
4 |
⑴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落实,2分 ⑵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1分 ⑶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召开会议研究语言文字工作,1分 |
A1.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综合管理,并有明确要求 |
6 |
⑴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提出明确要求,1.5分 ⑵由创建活动主管部门检查落实,1.5分 ⑶在城市综合管理中提出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关要求,1.5分 (4)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责任,1.5分 |
A1.3县(市)政府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3 |
有县(市)语委,3分 |
A1.4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语委主任 |
2 |
由分管副县(市)长兼任语委主任,2分;由主管局长担任县(市)语委主任,1分 |
A2工作机构 |
15 |
|
A2.1县(市)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 |
4 |
⑴有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2分 ⑵办事机构为独立机构,2分;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1分 |
A2.2县(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干部 |
4 +1 |
⑴有编制,2分;有公务员编制,增加1分 ⑵配备与编制数相应的专职干部,2分;只有兼职干部,1分 |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A2.3县(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
7 |
⑴有专项办公经费,3分 ⑵办事机构有办公室,2分 ⑶配备摄像、复印、传真、电脑等设备中的任意二项,2分 |
A3管理措施 |
13 |
|
A3.1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省、市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 |
2 +0.5 |
⑴有本县(市)语委通过的实现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的规划,0.5分 ⑵有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0.5分 ⑶按计划推动所辖范围内的工作,0.5分 ⑷每年进行工作总结,有书面总结材料,0.5分;每年召开语委会或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增加0.5分 |
A3.2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
2 |
⑴对本县(市)语言文字应用状况底数清楚,有统计资料、研究分析报告,0.5分 ⑵对有关文件、照片、软盘等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管,0.5分 ⑶妥善处理语言文字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没有出现过政策或业务指导上的重大偏差,1分 |
A3.3有计划地培养、培训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提高语言文字工作干部业务素质 |
2 |
⑴对专兼职语委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分 ⑵对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1分 |
A3.4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 |
4 |
⑴本县(市)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已经全部完成,1分; ⑵对主要服务行业特定岗位人员已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1分 ⑶对编辑、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广告牌匾制作业等从业人员进行文字应用规范化培训,1分
|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A3.5各有关部门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各司其职,落实管理 |
3 |
⑴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人事、商业、文化、交通、旅游、医院、邮政、通信、银行、保险等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和人员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1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扣0.5分 ⑵县(市)城区内各街道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本辖区语言文字工作,1分;有任一街道未落实,扣0.5分 ⑶各系统、城区内各街道按照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本系统、辖区的工作,1分;有任一系统、街道未作安排,扣0.5分 |
A4法制建设 |
7 |
|
A4.1有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措施和活动 |
2 |
县(市)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措施和活动,2分;只有措施或只有活动,1分 |
A4.2对本地各主要领域语言文字应用有明文要求 |
2 |
⑴有县(市)政府加强本县(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性文件,1分;没有,不得分 ⑵县(市)教育局有在学校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规范性文件,0.5分 ⑶有在本县(市)党政机关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0.5分 |
A4.3逐步建立基层单位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制度 |
3 |
⑴新闻媒体有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1分 ⑵工商、城管及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有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1分;有任一部门没有,减0.5分△
|
A5宣传工作 |
10 |
|
A5.1建立永久性宣传牌,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
4 |
⑴县(市)内主要街区2处以上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2分 ⑵本县(市)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2分; |
A5.2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在非推普周期间每年有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 |
2 |
⑴当地报刊登载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文稿,1分 ⑵当地电台、电视台、网站有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目和文稿,1分 |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A5.3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并有宣传报道 |
4 +1 |
⑴工作班子落实,1分 ⑵宣传经费落实,1分 ⑶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了宣传活动,2分;宣传活动有特色,有创造性,增加1分 |
评估依据:⑴有关机构设置的规范性文件;⑵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文件;⑶实地查看的情况;⑷工作规划、计划;⑸工作总结、简报等;⑹调查统计资料;⑺会议通知、签到表、领导讲话;⑻培训用的教材、材料等;⑼各系统、单位的有关规范性文件;⑽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
B党政机关 40分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B1制度建设 |
8 |
|
县(市)各机关、街道对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 |
8 |
⑴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说普通话和用规范字有要求,2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5分△ ⑵有领导负责本机关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2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5分△ ⑶各机关对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4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1分△ |
B2普及普通话 |
20 |
|
B2.1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 |
8 |
⑴成为面向公众的会议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⑵成为在媒体和公共场合讲话的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⑶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⑷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
B2.2按有关规定要求对适龄的公务员进行培训测试,应测试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8 |
⑴把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2分 ⑵有对适龄的公务员进行培训测试的规划,1分 ⑶按照本县(市)人事组织部门统一规划,对公务员的培训测试率达到80%,3分;培训测试率达到50%,2分;开始进行培训测试工作,1分 ⑷应测普通话的人员80%以上达到规定等级,2分;50%达到,1分 |
B2.3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考核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
4 |
⑴人事部门规定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录用的条件,2分 ⑵各机关考核公务员时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条件,2分;有任一机关未做到,扣0.5分△ |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B3用字规范化 |
12 |
|
B3.1名称牌用字规范 |
5 |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1分;每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5分△ |
B3.2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
3 |
⑴公文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 ⑵印章用字规范,1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5分△ |
B3.3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等用字规范 |
4 |
⑴标志牌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 ⑵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 |
评估依据:⑴各系统、单位有关文件要求;⑵各系统、单位工作总结;⑶分别抽查公务用语,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播音、主持用语,服务用语情况;⑷实地抽查机关、出版物、影视屏幕、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情况;⑸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⑹抽样检查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教师、学生运用规范字的能力;⑺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推广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情况。
C学校 70+4分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C1制度建设 |
10 |
|
C1.1 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积极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活动,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4 |
⑴纳入教育教学要求,1分 ⑵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工作和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内容,2分;在进行其中任一项工作时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工作内容,1分 ⑶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有计划、有措施,1分 |
C1.2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6 +3 |
⑴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0.5分△ ⑵有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要求,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0.5分△ ⑶有检查、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0.5分△ ⑷抓好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的工作,成绩显著,加3分 |
C2普及普通话 |
35 |
|
C2.1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 |
8 |
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8分;发现一例未使用普通话,扣1分△ |
C2.2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语言 |
10 |
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语言,10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1分△ |
C2.3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9 +1 |
⑴在职教师80%参加过培训,3分;50%参加,2分;30%参加,1分 ⑵在职教师80%参加过测试,3分;50%参加,2分;30%参加,1分 ⑶在职教师50%以上测试达标,3分;80%以上达标,增加1分 |
C2.4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 |
2 |
⑴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并已实施,1分;半数以上学校实施,0.5分 ⑵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要求并已实施,1分,半数以上学校实施,0.5分 |
C2.5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
6 |
⑴小学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3分;80%做到,1分 ⑵中等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3分,80%做到,1分 |
C3用字规范化 |
25 |
|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C3.1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 |
5 |
⑴名称牌、标志牌用字符合要求,4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1分;手书字中出现一个错别字,扣0.5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1分△ ⑵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1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 |
C3.2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 |
5 |
⑴公文、校刊(报)、讲义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 ⑵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3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 |
C3.3指示牌、电子屏幕、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等用字规范 |
4 |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 |
C3.4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
5 |
⑴板书用字符合要求,3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0.5分△ ⑵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2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0.5分△ |
C3.5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
6 |
⑴80%的学生能够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3分;50%的学生能正确分辨,2分 ⑵80%的小学生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字形、笔顺规范,3分;50%的学生能正确书写,2分 |
评估依据:⑴各系统、单位有关文件要求;⑵各系统、单位工作总结;⑶分别抽查公务用语,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播音、主持用语,服务用语情况;⑷实地抽查机关、出版物、影视屏幕、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情况;⑸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⑹抽样检查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教师、学生运用规范字的能力;⑺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推广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情况。
D新闻媒体 40+2分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D1制度建设 |
8 |
|
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要求纳入业务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8 |
⑴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要求,2分;只有其中一项要求,1分 ⑵各电台、电视台、网站建立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责任制,出版单位建立用字规范化责任制,2分;任一单位没有建立责任制,扣0.5分△ ⑶各电台、电视台、网站对播音、主持用语和影视屏幕用字,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4分;任一单位没有措施,扣1分△ |
D2普及普通话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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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1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广电局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 |
8 |
⑴均使用普通话播音,2分 ⑵播音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分;出现一例不达标,扣1分;半数以上没达到,不得分 ⑶均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采访用语,2分;用方言主持或采访,出现一例,扣0.5分△ ⑷专业主持人主持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2分;出现一例不达标,扣1分△ |
D2.2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证上岗 |
8 +1 |
⑴全部参加测试,4分;80%参加,3分;50%参加,1分 ⑵测试达标率80%,4分;达标率50%,2分,达标率30%,1分 ⑶已经实施持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 |
D2.3广告用语符合规定 |
4 |
符合规定,4分;出现任一使用方言的广告,不得分 |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D3用字规范化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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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1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用字符合要求 |
4 |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5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5分△ |
D3.2影视屏幕用字规范 |
3 |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5分△ |
D3.3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
2 |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5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5分△ |
D3.4编辑、记者、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3 +1 |
⑴编辑、记者、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全部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2分;80%具有,1.5分;50%具有,1分;30%具有,0.5分 ⑵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1分 ⑶已经试行持汉字规范化培训测试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增加1分 |
评估依据:
⑴各系统、单位有关文件要求;⑵各系统、单位工作总结;⑶分别抽查公务用语,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播音、主持用语,服务用语情况;⑷实地抽查机关、出版物、影视屏幕、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情况;⑸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⑹抽样检查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教师、学生运用规范字的能力;⑺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推广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情况。
E公共服务行业 50+1分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E1制度建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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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10 |
⑴旅游、文化、交通(铁路)、卫生、商业、通信、邮政、银行、保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有要求,4分;有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0.5分△ ⑵上述部门把使用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纳入常规管理,有领导分管,有部门和人员抓此项工作,3分;有任一部门无人分管无人抓,扣0.5分△ ⑶上述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3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5分△ |
E2普及普通话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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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1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
10 |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10分;发现一例未使用普通话,扣1分△ |
E2.2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6 |
⑴上述人员80%参加过培训,3分,50%参加过,2分;30%参加过,1分 ⑵上述人员经测试80%达到规定等级,3分;50%达到,2分;30%达到,1分 |
E3用字规范化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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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1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8 +1 |
⑴上述人员80%了解国家关于广告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3分;50%了解,2分,30%了解,1分 ⑵上述人员80%能够区分规范字和不规范字,并自觉使用规范字,3分;50%做到,2分,30%做到,1分 ⑶上述人员50%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2分;30%参加,1分 ⑷已经试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加1分 |
E3.2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 |
8 |
⑴用字符合要求,4分;使用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5分;手书字中出现一个错别字,扣0.5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0.5分△ ⑵汉语拼音书写正确,2分;有一处书写不正确,扣0.5分△ ⑶外文书写正确,并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2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评估内容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E3.3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
4 |
⑴街、巷牌用字规范,标注汉语拼音且书写正确,2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⑵公共交通站牌、交通指示牌、印刷体公共设施标志牌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 |
E3.4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
4 |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5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5分△ |
评估依据:
⑴各系统、单位有关文件要求;⑵各系统、单位工作总结;⑶分别抽查公务用语,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播音、主持用语,服务用语情况;⑷实地抽查机关、出版物、影视屏幕、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情况;⑸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⑹抽样检查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教师、学生运用规范字的能力;⑺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推广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情况。
备注:
1.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是指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是指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2.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
3.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4号令)。
4.街牌、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 1773.3-1999》)。
5.标有△的项目为累计扣分项目,意即每一评分项的扣分总值不得超过该项的总分值。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