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201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5〕3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乡镇、各部门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等方面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查,分类处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本乡镇、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要逐条逐项提出清理意见,针对不同类别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无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上报县政府。
(二)统一权限,规范管理。今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乡镇、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订税收等优惠政策。如确需制订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制订权限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切实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财政支出管理。
(三)着眼长远,健全机制。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长效机制,实现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订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三、具体安排
各乡镇、各部门应全面总结本乡镇、本部门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按照兰考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要求,形成清理情况报告(含清理情况表),于2月17日前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总结并形成全县清理情况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于3月5日前报省财政厅。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有关政策的内涵和要求,抓紧制定工作规则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专项清理工作。
附件:1.兰考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
2.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情况表
2015年2月15日
附件1
兰考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5〕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5〕32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各地和有关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以及各地对辖区内部分区域实施的有别于其他区域的财政收入分配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目标任务:摸清我县各乡镇、各部门制定出台或执行实施的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底数,在全县范围内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原则
1.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凡是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以及部分区域执行的优惠政策,无论是否违法违规,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逐条逐项提出清理意见。
2.明确权限,规范管理。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外,不得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3.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对清查出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根据是否存在法律法规障碍和是否确需继续保留,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4.着眼长远,健全机制。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清理规范范围
纳入此次清理规范范围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2014年12月1日前,我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起草的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区域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或者以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等方式约定,以及以“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方式确定,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实施的税收等现行优惠政策,或对辖区内部分区域实施的有别于其他区域的现行财政收入分配政策。具体包括:
(一)税收优惠政策。指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实施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指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实施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等政策。
(三)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指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实施的减免或缓征社会保险缴费,允许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等政策。
(四)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指与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五)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指在财政收入分配方面,对辖区内部分区域就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实施有别于其他区域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
(六)其他优惠政策。指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给予财政奖励或补贴等。
三、具体安排
(一)全面清查环节:各乡镇、各部门对照清理规范范围,认真清查本乡镇、本部门制定出台或执行实施(不含中央制定出台,下同)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没有遗漏。按照6种优惠政策类型逐项填报《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属本部门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要提出相应清理意见;属执行上级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要及时抄报上级部门。
责任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由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清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由相关征缴单位负责清查,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政策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国土部门负责清查,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清查,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和财政体制优惠政策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清查,其他优惠政策由执行政策的单位负责清查。
(二)梳理审核环节: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汇总梳理清查结果。属县级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逐项明确清理意见和清理责任单位,其中:出台政策单位为各级党委、政府的,清理责任单位为政策起草单位;对建议保留的,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属上级制定的优惠政策,在认真审核受益对象和受益金额的基础上,及时抄报上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要将下级财政部门抄报情况与本级部门报送情况认真梳理比对,确保不重不漏。
责任单位:县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分类处理环节:对照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对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属县级制定出台的,责令清理责任单位限期发布文件予以废止。经县政府审定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待省政府汇总并专题请示国务院后,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或县政府未批准保留的,由清理责任单位限期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各清理责任单位实施。
(四)汇总上报环节:县财政部门在分类处理的同时,总结我县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拟定清理情况报告,呈请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于3月5日前报省财政厅。
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全县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责任单位: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县财政部门实施。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今后新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县财政部门每年牵头对县级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评估,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拟调整和延续的政策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省政府。
(二)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各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县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举报制度。由县财政局制定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各方力量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行为。
(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县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请县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政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及时公开。要在全县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乡镇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乡镇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2
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情况表
填报地区(部门、单位)盖章: |
填表日期: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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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类型 |
适用地区 |
政策文件及文号 |
出台政策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内容 |
涉及行业或项目 |
政策出台时间 |
政策开始日期 |
政策截止日期 |
受益对象数量 |
2014年受益金额 |
累计受益金额 |
清理意见 |
清理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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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
拟废止 |
拟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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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1.政策类型:请对照清理范围分别填写“税收优惠政策”、“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或“其他优惠政策”。“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是指在财政收入划分方面,在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对辖区内部分区域实施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分配政策。“其他优惠政策”,是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2.适用地区:请具体说明适用的地区范围,如全省(市、县、区),部分市(县、乡镇),或产业集聚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等。
3.政策文件及文号:包括正式文件、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或其他。
4.出台政策单位:指印发、签署本项政策文件的单位全称。
5.法律法规依据:指政策出台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具体条款,没有填“无”。除“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外,其余四类优惠政策若没有相关依据,“清理意见”不得选择“拟保留”。
6.政策内容:指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受益人、优惠方式即作为一项政策。
7.涉及行业或项目:若政策类型为“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是指涉及的社会保险项目;若政策类型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该栏不填;若为其他政策类型,是指优惠政策的受益行业范围。
8.政策出台时间: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9.政策开始日期:指政策开始生效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10.政策截止日期:指政策规定的停止执行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没有规定截止日期的填“无”。
11.受益对象数量:若政策类型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是指实际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市、县、乡级政府个数和产业集聚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个数。若为其他政策类型,是指实际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人纳税人累计户(人)数。
12.2014年受益金额:指受益对象2014年1月1日—11月30日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3.累计受益金额:指受益对象截至2014年11月30日累计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4.清理意见:根据截止填表日的清理情况填写。“已废止”的填写废止发文文号及名称;“拟废止”的填写计划清理时限;“拟保留”的填写理由和期限建议。
15.清理责任单位:指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牵头单位。
16.若“出台政策单位”为上级政府或部门,“清理意见”和“清理责任单位”不填报。
17.备注:请对需补充说明事项作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