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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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文〔2022〕1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4日


兰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开封市发展改革委、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兰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汴发改费管〔201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供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含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50元;对以后有热力、天然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政策性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用途改变后的建设项目计征。

违章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坚持征收城市配套费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发挥告知承诺制与行政处罚在征收城市配套费的积极作用,严格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图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办〔2017〕40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

(一)减免原则:凡属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情况一律不准将城市配套费作为行政性收费予以减免。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凡属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中央和省有关文件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九条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县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处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应及时报县政府,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2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在新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本办法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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