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1日,兰考县2024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273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7.791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考城镇大胡庄村、城南村,用地四至范围:兰曹路南侧、沟渠北侧、大胡庄东侧、城南村西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考城镇城南村集体耕地0.9228公顷、种植园地0.46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6公顷;考城镇大胡庄村集体耕地5.8985公顷、种植园地0.39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6公顷;以上合计7.791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城南村 |
1.4056 |
4102250304 |
76.5000 |
大胡庄村 |
6.3859 |
4102250304 |
76.5000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6.585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兰考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兰考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兰政〔2016〕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兰考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兰考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兰政〔2016〕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150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等。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 偿款之日后15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1-22778550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