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兰考县人民政府拟使用开封黄河河务局兰考黄河河务局国有土地0.8236公顷,拟收回开封黄河河务局兰考黄河河务局国有土地4.3490公顷、水利局国有土地0.5268公顷,国有土地合计5.6994公顷;拟征收东坝头镇坝头村委会集体土地1.3676公顷、高寨村委会集体土地4.7492公顷、韩李村委会集体土地8.5882公顷、雷新庄村委会集体土地8.1793公顷、栗场村委会集体土地4.4011公顷、孟房村委会集体土地14.5418公顷、魏庄村委会集体土地0.0907公顷、杨庄村委会集体土地13.6569公顷、张庄村委会集体土地12.3809公顷、朱庵村委会集体土地17.9269公顷,拟征收谷营镇程场村委会集体土地16.7783公顷、一村村委会集体土地0.0701公顷、朱场村委会集体土地12.5052公顷,集体土地合计115.2362公顷,以上共计120.9356公顷,作为兰考至原阳高速公路兰考至封丘段(兰考境)建设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宗地一:位于东坝头镇坝头村委会、高寨村委会、雷新庄村委会、栗场村委会、孟房村委会、魏庄村委会、杨庄村委会、张庄村委会、朱庵村委会,开封黄河河务局兰考黄河河务局,水利局兰东干渠、四明河;
宗地二:位于东坝头镇栗场村委会、魏庄村委会、朱庵村委会。
宗地三:位于东坝头镇韩李村委会、栗场村委会,谷营镇程场村委会、朱场村委会。
宗地四:位于东坝头镇韩李村委会,谷营镇程场村委会、一村村委会、朱场村委会。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东坝头镇坝头村委会集体土地1.3676公顷(其中耕地1.2848公顷、农村道路0.0159公顷、沟渠0.0669公顷)、高寨村委会集体土地4.7492公顷(其中耕地4.7308公顷、农村道路0.0184公顷)、韩李村委会集体土地8.5882公顷(其中耕地8.218公顷、林地0.2956公顷、农村道路0.0057公顷、沟渠0.0134公顷、公路用地0.0555公顷)、雷新庄村委会集体土地8.1793公顷(其中耕地7.9925公顷、林地0.1074公顷、设施农用地0.0123公顷、农村宅基地0.0671公顷)、栗场村委会集体土地4.4011公顷(其中耕地4.4011公顷)、孟房村委会集体土地14.5418公顷(其中耕地13.6735公顷、园地0.5979公顷、林地0.5979公顷、沟渠0.0317公顷、农村宅基地0.2387公顷)、魏庄村委会集体土地0.0907公顷(其中耕地0.0907公顷)、杨庄村委会集体土地13.6569公顷(其中耕地13.6037公顷、沟渠0.0109公顷、内陆滩涂0.0423公顷)、张庄村委会集体土地12.3809公顷(其中耕地12.0766公顷、林地0.0030公顷、农村道路0.0031公顷、设施农用地0.0198公顷、农村宅基地0.2784公顷)、朱庵村委会集体土地17.9269公顷(其中耕地14.9544公顷、园地1.8155公顷、林地0.5338公顷、农村道路0.0379公顷、设施农用地0.5521公顷、其他草地0.0332公顷);谷营镇程场村委会集体土地16.7783公顷(其中耕地14.5858公顷、园地2.1029公顷、林地2.1029公顷、沟渠0.0705公顷、公路用地0.0191公顷)、一村村委会集体土地0.0701公顷(其中耕地0.0701公顷)、朱场村委会集体土地12.5052公顷(其中耕地12.3583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公路用地0.1467公顷),以上集体土地合计115.2362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实施兰考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我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拟报批兰考至原阳高速公路兰考至封丘段(兰考境)建设用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补偿标准为72-76.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兰考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兰考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兰政〔2016〕23号)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标准: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社保标准为64.3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待自然资源部批复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兰考县人民政府将足额落实所需社保费用,预存入我县指定社保账户,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征收范围内多数(过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公告期30天)满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于2022年7月17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