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及其审批操作流程的规定
兰环〔2013〕10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操作流程,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其审批质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高效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11〕144号)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操作流程做出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查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详实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及产品名称、产排污工序及主要污染物防治设施等基本资料);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县生态环境部行政审批科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项目资料提出环评级别建议,报主管局长审定。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项目单位委托环评技术咨询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属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项目单位编制规范性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人员、环评机构技术人员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对项目现场进行勘验,出具现场勘查报告,报告要对项目选址的可行性及环评等级提出明确意见;
(四)生态环境部行政审批科根据项目资料、现场勘查报告等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开展环评、环评等级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查;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查。
二、环评文件编制及其技术审查
建设单位要根据生态环境部提出的环评等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环评机构要按合同及相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送审版)。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将环评文件(送审版)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生态环境部行政审批科(阳光大厦三楼环保窗口)。
行政审批科对环评文件(送审版)进行预审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采用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采用评审方式(环评编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并出具相应的资质证明);其他环境影响报告表采用函审方式。评审或函审所聘请的专家原则上从省环保厅技术评估中心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或函审完成后,环评编制单位要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编制正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版)。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
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或环评编制单位向县生态环境部提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县生态环境部根据《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11〕14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年度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及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核定意见。无总量核定意见或经核定无总量指标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审批。
四、环评文件审批
环评文件(报批版)纸质一式三份、电子版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意见纸质一份送生态环境部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拟写审批意见,由科长签字报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审查结束后,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对拟批准的项目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反对意见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科科长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分管局长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局长审批。
五、其他
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及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环评机构要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负责,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负责人要按规定参加技术评审会。一年内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环评文件被复议或否决,或者有两次(含两次)以上项目负责人不参加技术评审会议的环评机构,年终考核即为不合格。环境管理人员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兰考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