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日日学·5月9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再次领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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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变化了,

能按新标准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

李某、王某分别遇到了这个问题↓


  • 【案例一】

    李某是甲工厂职工,2004年3月被诊断为职业病,2004年5月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4级伤残,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2008年12月,李某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009年1月被鉴定为2级伤残。李某提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2级伤残的标准,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该两项待遇的计发基数应参照甲工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请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 【参考答案】   李某的要求不合理。


    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首次因工致残的一次性补偿,与工伤职工的伤情变化无关,既不能因为伤情变化重复领取两次不同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能采取补差的方式领取更高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次,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李某自2004年5月起已经开始按月领取了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即本人工资的75%。2009年1月李某再次被鉴定为2级伤残,由于他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其新的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不应参考当时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应将李某4级伤残津贴除以75%,即还原出李某的“本人工资”,再以此为基础乘以85%,计算出李某2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政策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案例二】

    王某在2014年受了工伤并经鉴定为9级伤残,2016年再次受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2018年12月王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享受(    )。

    A.按照8级工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B.按照8级工伤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8级与9级的差额进行补足

    D.按照8级工伤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答案】  BD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政策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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