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日日学·6月10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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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费率

正常费率政策:

经国务院同意,20153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016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从2016年5月1日执行,并经国务院同意多次延续政策执行期限,目前,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3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费率

正常费率政策: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单位浮动费率

  •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18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决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从2018年5月1日执行,并经国务院同意多次延续政策执行期限,目前,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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