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批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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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我辖区惠安街道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现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8日,我局委托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兰考县中州路中州御府19号楼商业1—1的“兰考关中秦味老碗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该餐饮店的餐具(碗),2023年6月8日,我局收到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兰市监责改(2023)惠责01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惠罚005号对其进行警告。2023年10月16日,对“兰考关中秦味老碗面”进行跟踪抽检,抽取该餐饮店的餐具(碗),2023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罚情况:

秦亚东(兰考关中秦味老碗面)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所指的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兰)市监处罚〔2023〕153号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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