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谷营镇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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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单位)

兰考县罗家建材经营部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225MA46W7KM09

案件名称

兰考县谷营镇四村罗海波拉沙车辆未覆盖泄露遗撒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兰谷政当罚决字[2023]第006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7月11日

处罚结果

处六十元罚款

处罚事由

拉沙车辆未覆盖泄露遗撒案

处罚依据

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被处罚人(单位)

兰考县伟红电动车经营部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225MA47RREB00

案件名称

兰考县伟红电动车经营部违规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兰谷政当罚决字[2023]第005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7月10日

处罚结果

处二百元罚款

处罚事由

违规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处罚依据

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被处罚人(单位)

兰考县谷营乡好运来超市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225MA423P3T71

案件名称

兰考县谷营镇(原谷营乡)好运来超市占用、堵塞安全通道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兰谷政当罚决字[2023]第004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6月20日

处罚结果

处五十元罚款

处罚事由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被处罚人(单位)

兰考县万德隆副食超市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225MA47RF1N3J

案件名称

兰考县万德隆副食超市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兰谷政当罚决字[2023]第003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6月19日

处罚结果

处一百元罚款

处罚事由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被处罚人(单位)

杨霞妮

社会信用代码


案件名称

兰考县谷营镇杨霞妮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兰谷政当罚决字[2023]第002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6月16日

处罚结果

处一百元罚款

处罚事由

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被处罚人(单位)

兰考县君优服饰商行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225MA45WRPQ9E

案件名称

兰考县君优服饰商行堵塞疏散通道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兰谷政当罚决字[2023]第001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4月28日

处罚结果

处二百元罚款

处罚事由

堵塞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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