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财购罚决〔2021〕第3号
当事人:深圳市理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205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8区创锦1号A、
B座A1层-10室
法定代表人:肖* 性别:男
本机关根据兰考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兰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全应急平台设备采购项目(二次)被串通投标案的转办函及其兰考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当事人于2019年1月29日在参加此项目(采购编号:兰财采字公开招2018[070]号)投标期间与另外两家公司有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6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与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和河南赛蓝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协商制作报名文件、报价及安排其他无关人员串通投标,以上事实由公安局调查卷宗、询问笔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佐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之规定。
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及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财法〔2021〕3号)之规定,你公司行为为串通投标,情节轻微,鉴于当事人未中标,未给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也未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财购罚先告[202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兰财购罚听告[2021]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以项目负责人需“14+7”天隔离为由要求延期举行听证,本机关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延期准备了听证会,当事人仍逾期未参加听证。本机关按照上述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9750元(1950000*5‰);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兰考县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兰考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 1558 5100 5000 2049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考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