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兰市监工商处字{2019}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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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宋明昌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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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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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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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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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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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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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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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5月16日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市监工商处字〔2019〕35号
当事人: 宋明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当事人宋明昌,男,现在兰考县坝头乡长胜村从事废品收购生意。
经查,当事人宋明昌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筹资金1.48万元,于2019年2月份在兰考县坝头乡长胜村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经营场所是自己的,面积有半亩地,住宿和办公房屋是自建的简易房,建简易房用去资金1万元,该废品收购点主要收购废旧报纸、纸箱和废铁再进行销售。我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2日接群众举报宋明昌无照经营废品收购,经落实情况属实就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至5月8日都未办理。当事人从事废品收购生意期间共收购废品用去4800元,自开业以来未销售废品,没有盈利,当事人经营额为4800元。
调查过程中依法取得如下证据及证明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因无照从事废品收购被责令改正的证据。
3.2019年4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废品收购生意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4.2019年5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废品收购生意仍未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无照从事废品收购生意的事实,非法所得的数额和当事人对其无照从事废品收购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6.当事人经营废品收购生意现场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无照经营废品收购检查现场情况的事实。
上证据有当事人提供及签字认可。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赢利为目的,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已向当事人下达了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市监工商处告字(2019)第32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如数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中原路支行(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0094864790010002);或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0000027259270316012);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账号:4100155851005000204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考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