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兰考县应急管理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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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风险点 形成原因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防控措施 责任科室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法律意识淡薄,降低成本,提高隐患风险;2、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落实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生产经营单位将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定期排查整改相关问题。3、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化工贸科、监察大队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法律意识淡薄,降低成本,提高隐患风险;2、企业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3、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到位;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将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定期排查整改相关问题。
危化工贸科、监察大队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1、法律意识淡薄;2、企业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3、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开展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并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定期排查整改相关问题。
危化工贸科、监察大队
4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法律意识淡薄,降低成本,提高隐患风险;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3、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到位;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2、建立健全设备(含安全设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设备安装、使用管理。3、将依法安装、使用安全设备等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定期排查整改相关问题。 危化工贸科、监察大队
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管理不严;
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3、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保证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2、建立健全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特种作业有关管理工作。3、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作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及时排查整改相关问题。 危化工贸科、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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