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信箱
县长信箱
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20105001 | ||
标 题 | 兰考县人民法院上级监管部门是哪里? | ||
姓 名 | 路** | ||
手 机 | 166****0903 | ||
邮 箱 | 7*******5@qq.com | ||
发件IP | ************** | ||
写信时间 | 2022年01月5日 | ||
信件内容 | 县长您好: 我与2019年起诉桐城国际开发商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经调解赔付15000元,至今未收到,鉴于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不力,且网上未查收到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志凯的诚信黑名单,并在本人未同意的情况下终止执行,并同批起诉调解人员已获取赔付,请县长等相关领导告知兰考县人民法院上级监管机关,我将逐级信访至问题解决,谢谢各位领导。 附相关文件参考号: 一、 (2019)豫0225民初5273号民事调解书; 二、(2020)豫0225执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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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时间 | 2022年01月11日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路兰坤与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情况说明 一、关于申请执行人路兰坤与被执行人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25民初5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路兰坤违约金、装修款、配套费等费用共计13000元整;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自愿同意原告按照15000元申请执行;四、本次诉讼一次性解决。五、案件受理费429元,原告路兰坤自愿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路兰坤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5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 关于路兰坤提出的同批调解人员已收到赔付问题,该财产并不是被执行人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系案外人杨柳因其他案件自愿将名下所有房产进行拍卖,自愿替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付部分人员欠款,本案并不能进行参与分配。 五、关于路兰坤反映未查询到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志凯的诚信黑名单问题,因本案路兰坤申请执行的是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并不能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关于路兰坤提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终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兰考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