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考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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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文〔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百园增效”行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和《关于印发开封市百园增效行动配套实施细则和措施的通知》(汴自然资发〔2021〕11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兰考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10日

兰考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我县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行“标准地”出让范围主要是,产业集聚区等功能区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新增或盘活的用地。

第三条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第四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第五条 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宗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第六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前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评估成果、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标准地”各项控制性指标和项目履约监管主要内容,申请“标准地”出让。

第七条 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者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或者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者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实行容缺办理制依规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第八条 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

项目竣工后,由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经县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按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可组织第三方以成本还原原则进行审计和评估,对建设项目优先回购。

第十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依约定或承诺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企业承诺守信情况及按《合同》《协议》开发利用土地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企业诚信体系。

第十二条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附件:

1.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2.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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